心寒!93岁老人与6子女对簿公堂

心寒!93岁老人与6子女对簿公堂

百善孝为先!

孝尽父母是我们每一个子女的尽有之职

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现实中

各子女间因为这样那样的利益纠纷

兄弟反目

将年老体弱的父母丢在一边不闻不顾

完全忘了父母当年的养育之恩

这样的情形却时有发生

11月6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就巡回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心寒!93岁老人与6子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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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祖屋兄弟反目 93岁老母无人赡养

原告闫某生于1925年,现年93岁,从原告年满60岁开始,便由四个儿子分别供应粮食和零花钱,由于当时闫某身体尚还强健,生活能完全自理,除自理生活外,儿子女儿谁家缺个帮手,也还能或多或少的帮儿女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一家人生活还和谐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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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闫某突然中风导致偏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四个儿子商议,姐妹均已出嫁也有自己的家庭,母亲的赡养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每人护理三个月,当月的门诊费由当月护理的儿子承担,住院费用由四个儿子平均分摊。2014年,三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15年开始就未能继续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另外三个儿子考虑到三儿子家的情况,便决定由大儿子和二儿子轮流照顾,四儿子每年支付10000元赡养费。

矛盾始于2017年,二儿子在修房屋时没给三儿子打招呼就拆了三儿子所属的老人分下来的老房子,为此三儿子一家向二儿子索要了4000元的赔偿,二儿子心生不满,认为既然三儿子占了老人的财产,就应该尽赡养义务,兄弟之间因此反目成仇,偏瘫的93岁老母也因此无人赡养。

心寒!93岁老人与6子女对簿公堂

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2018年9月10日,老人一纸诉状将6个子女诉至安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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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家门口开庭 耐心调解化纠纷

安居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已有93岁高龄,且偏瘫在床,行动不便,为方便诉讼当事人,同时向当地村民现场普法,让所有老百姓都知晓赡养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决定到原告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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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安居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原告闫某家院坝,附近近百村民闻讯赶来,坐在审判车旁对庭审全程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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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闫某三儿媳张某辩称,三儿子早年是上门入赘到张家,现在因病神智模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时自己张家父母年老,母亲半瘫,家庭负担原本就很重,无力再对原告闫某进行赡养。另外几子则认为,三儿子既然占了老人的财产,就应该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几名被告都认为自己应该赡养老人,但对如何赡养意见分歧很大,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挽救亲情角度出发,决定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休庭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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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解疑惑 法律意识入人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刘静结合该案,给前来参与旁听的村民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

心寒!93岁老人与6子女对簿公堂

刘静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们农村风俗所认为的养老是儿子的事,女儿不养老的观念是不对的,是与法律定相违背的,不论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三儿媳称三子早年入赘到张家,这不能成为其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配偶有协助赡养的义务。针对本案中,三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能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也就是三儿媳张某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

有村民提出,嫁出门去的女儿没有继承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刘静法官说道: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占有财产多少来决定是否赡养,不管是否出嫁入赘,不管是否分得财产,都不能免除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审核:任应江 聂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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