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

莲花县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

2018年12月24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相关判决。

2017年10月1日,被告尹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铲车在莲花县大乐坪林场“大树岭泥水坳”山场施工建设烟花爆竹仓库。施工期间,莲花县森林公安局对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予以制止,但尹某仍在该山场继续施工,造成涉案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毁坏的莲花县大乐坪林场“大树岭泥水坳”山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2.2亩,被非法占用林地的生态恢复性费用为80852.51元(其中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56373.51元,植被恢复费24479元),鉴定费为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由被告人尹某承担被毁坏的莲花县大乐坪林场“大树岭泥水坳”山场12.2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恢复性费用共计80852.51元(已履行)。

3、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人尹某承担。

莲花县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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