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万元!监督执行到位!

近日、经泰州、南通两地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监督,职务犯罪罪犯邢某某91万余元财产刑全部监督执行到位。

91万元!监督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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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91万元!监督执行到位!

罪犯邢某某(男,江苏泰州海陵人),原系泰州市某设备采购科负责人,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邢某某被交付至江苏省南通监狱执行。

检察作为

91万元!监督执行到位!

1.2018年5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罪犯邢某某申请减刑一案中发现,邢某某一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且其可能具有执行财产刑的能力。

2.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协同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调查中发现罪犯邢某某与其妻子拥有房产、非营运小型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10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执行罪犯邢某某的财产刑判项。

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执行该财产刑判项,2018年10月17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将该案执行标的918550元全部执行到位。

91万元!监督执行到位!

近年来,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积极履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察和监督。特别是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从刑事执行的角度实现严惩犯罪的目的,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文中姓名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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