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字狱之一的“明史案”,究竟是怎样的案件?

史遇春之尘境心影录


明朝有一位官员叫朱国祯,浙江湖州人,退休后在家写《明史》,这是一部从洪武写到泰昌(有一种说法是写到天启)朝的史书。

朱国祯死后,家人将这书稿卖给了同乡庄廷鑨。庄请人把书续完,补足了天启、崇祯朝的记录,连南明的也一起写完。因为事以朱国祯的书稿为基础,所以其自带明朝正统思想,写到明朝后期建州崛起时,对建州统治者使用了明朝册封的官爵,对与建州作战失败的明朝将领用同情的笔法,对投降建州的官员称为叛贼,同时在南明部分采用南明皇帝的年号,而不用当时在北京的顺治皇帝的年号。

顺治十二年,1655年,《明史》完成,不久庄病死,其父庄允城于顺治十七年,1660年刻印刊发,并请江南名士写序。

顺治十八年,1661年,有人告发,清廷大怒,最后惊动鳌拜,下令彻查。康熙二年,1663年结案,写书者被凌迟,作序、刻印、出版、贩卖、购买者全部处死,共处死70余人,家人发宁古塔,朱国祯家和庄廷鑨家极惨。金庸《鹿鼎记》开篇介绍了此案的详情。

这个案子,是清朝文字狱第一案。就像我们平常常说的那样,越是喝醉的人越说自己没醉。其实在朝代这里也是如此,越是窃取江山得国不正的朝代,就会越加剧对文字的掌控。


甲申十七年


历史一再证明:

一切力图用磨灭文字的方式残害读书人的结果都是徒劳的!

一切力图从文字上对读书人进行封杀的统治者都是心虚胆怯的!

须知,磨灭文字的结果,往往都会适得其反:

在历史进程中,那些磨灭文字的过程,都会被记载得更加清晰、更加细致。

心虚胆怯的统治者拨弄文字的结果,最终,也会被文字拨弄。

虽然,我很不喜欢、也不认同这种相互间可以回力反弹的“拨弄”,但是,历史事件却一再地重复着这样回力反弹的事实。

我常常希望自己能够心平气和地看历史、读历史、感受历史、分析历史,可是,每每遇到历史中以文字为由头,进行迫害的事件时,我还是会禁不住愤怒。

这里,我先对自己说一声:

忍住!

下面,就根据清代佚名氏的笔记《康雍乾间文字之狱》中的《庄廷鑨之狱》一节,来说一说清圣祖(爱新觉罗·玄烨)康熙(公元1662年~公元1722年)朝最黑暗、最无耻的大狱之一——明史案的简略始末。

这里面,有统治者的卑劣、更有个人的卑鄙……

不多说了,还是一起仔细看吧!

明朝的相国,乌程朱文肃公(国桢),曾经著有《明史》(一说为《明史辑略》)一稿。

朱文肃的《明史》,其中的主要部分,已经刊行于世了;没有刊出的部分,主要只剩下《列朝诸臣传》了。

明朝覆亡,满清当国之后,朱文肃一族,家道中落。

为生计之资,朱文肃的家人将《明史》文稿,抵押给了庄廷鑨家,并从中获得质押金一千两银子。

庄廷鑨家本来就属于富室,在得到朱文肃《明史》文稿之后,大概是久不见朱家前来赎回。于是,庄氏就将此文稿据为己有,又将原作者的名姓,篡改成自家,然后刊刻发行。

朱文肃是在明思宗崇祯五年(公元1632年)去世的,所以,在他的《明史》文稿中,崇祯一朝(共十七年)的事阙如。

庄氏篡名之后,在重新刊刻《明史》时,对明崇祯一朝的历史,还进行了补写。

庄氏补写时,为了和原书一致,并未对满清朝廷进行避讳,比如,在称呼上,对满人的祖先有“虏酋”、对满人有“建夷”的字样。

如果就书言书,庄氏对明史的补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谁知,就是这看似无可厚非的事情,却埋下了一桩锻炼大狱的祸根。

农历癸卯年(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明史案大狱锻成。

据称,此前,归安知县吴之荣因贪赃被革职罢官。

关于吴之荣贪赃一事,《清实录顺治朝实录》有:

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一月丁卯,刑部审奏“浙江巡按牟云龙,将原参贪官吴之荣赃银四万余两,妄请脱卸。”

看来,吴之荣的贪赃,史迹斑斑可考。

大概是做官太享受了,吴之荣受不了被罢黜后的无所事事。

于是,在罢黜之后,吴之荣就千方百计地找寻重新被清廷起用的机会。

终于,机会被吴之荣逮住了:

他瞅准了《明史》一书,认为可以作为进身起用的跳板。

思考之后,吴之荣就便计划以告讦的方式来邀功,并打算籍此归队朝班。

谋划停当之后,吴之荣先将《明史》一书,举发给将军松魁。

松魁,查找资料,未见其人名姓及行迹。《清史稿》、《清实录》中未录其人。《钦定八旗通志》、《钦定盛京通志》、《大清一统志》中有松魁,或非其人。。

松魁将吴之荣举发的《明史》一书,移交给了浙江巡抚朱昌祚。

据《清史稿》卷二百四十九·列传三十六《朱昌祚传》载:

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朱昌祚以工部侍郎巡抚浙江,清廉沉毅。……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擢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

《清史稿》所载朱昌祚职衔宦迹与此事文字记述吻合。

朱昌祚接案后,行文督学胡尚衡。

胡尚衡为泾县人。

泾县隶属于安徽省宣城市。

《龙坦胡氏统宗谱》中有胡尚衡:清顺治九年壬辰(公元1562年)进士;在山东督理漕河时引泉济漕,使漕运畅通;后升任浙江佥事,提督学政,注重端正士风,规范文体,取士以通今学古为尚。

《龙坦胡氏统宗谱》中的胡尚衡,或即朱昌祚所行文的督学胡尚衡。

胡尚衡接到《明史》一案之后,庄氏家中也开始走动,使钱打点,重金对其进行贿赂,结果,暂时平息了灾殃。

随后,庄氏对《明史》文稿中被指斥的部分,进行了修改,然后,他们又出钱,对该书进行了重新刊发。

这样一来,吴之荣的谋划似乎就落空了。

可是,吴之荣既然认定《明史》一书是其发达的台阶,那么,他怎么可能轻易就转身回头、轻轻放下。

接下来,吴之荣决定亲自行动:

他特地穷找硬寻,最后,找到了庄氏初版的《明史》一书,并购买了回来。

这一次,吴之荣亲自将该书上交给了清廷的法司机构。

至此,事情已经无法再熄火了,熊熊烈焰已经开始奔窜。

案件被奏闻当朝之后,清廷非常重视,特别派遣刑部侍郎出来主导审理。

审理的结果,确有其事。

于是,清廷点头,认定此事必须严厉处理。

猜想:

清廷如此这般的处置,维护祖先和脸面倒是其次,害怕江山动摇才是根本;

清廷这样做,也是要肃杀那些仍然或明或暗以前明遗老自处的士人的流风;也是要威吓汉籍学人、摧毁他们的意志。

明史案定谳时,庄廷鑨已死,他卒于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

清廷对庄廷鑨的处置是:掘墓、开馆、戮尸。

庄廷鑨的弟弟庄廷钺被诛杀。

旧礼部侍郎李令皙曾为《明史》一书作序,当然,他也在劫难逃。

李令皙(?~公元1663年),字霜回,原名木实,改名本实,字木生,后改为令皙;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县人;明熹宗(朱由校)天启四年(公元1624年)举人;明思宗崇祯十三年(公元1640年)进士,任江阴知县。

李令皙被杀之外,他的四个儿子也及祸。

当时,李令皙的小儿子年十六岁,执行刑律的机构,或有恻隐之心,希望他虚报一岁,照律例可免死从军。他回答道:

“予见父兄死,不忍独生。”

最后,他还是没有改变自己的供状,遭祸而亡。

《明史》一书序中,曾经有“旧史朱氏”一说,原本指的是该书的真实作者朱文肃。但是,吴之荣因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有怨恨,于是,他硬是嫁祸,说“旧史朱氏”中的“朱氏”,就是朱佑明。

结果,朱佑明及其五个儿子,全部被诛杀。

最早接到吴之荣举发案件的杭州将军松魁及其幕宾程维藩,因起初对案件处理不力,披枷戴锁,被押赴京师。

清廷对松魁,仅仅做了削去官职的处理。

可怜程维藩,在京师被屠戮。

浙江巡抚朱昌祚、督学胡尚衡通过运作,向审理查办该案的官员行贿,将自己的过失全部推诿给最初审核的当地学官。

可怜归安、乌程两地的学官,一起受到牵连,被斩。

朱昌祚、胡尚衡侥幸,获免得活。

湖州太守(明、清时代的知府)谭希闵(《浙江通志》中有其人修筑记载),莅官刚刚半月,《明史》事发后,他与推官〔清初沿明制,于各府设推官及挂衔推官。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罢挂职衔推官。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废除推官。〕李焕对此事有所隐匿,所以,这两个人被定为绞刑。

浒墅关专卖货物的主事李尚白,听说阊门书坊有《明史》一书,于是,他就派遣杂役前去购置。杂役购书时,正好书商有事外出。于是,杂役就在书商邻居、一位姓朱的人家稍候,等到书商回来后,杂役请朱姓邻居帮忙做中间人,说合购书的价格。

狱成后,主事李尚白人在京师,结果以购买逆书,被就地立斩。

书商和杂役,也被斩杀于杭州。

朱姓邻居,因为已经年过七十,所以,按照律例免死。死罪可免,活罪绝不轻饶,朱姓邻居和老妻一起被发配到极边之地。

归安的第元锡刚做朝邑县令,他曾经与吴之镛、吴之铭兄弟等,参与过《明史》一书的校核,他们也一起被杀了。

当时的江楚名士,凡是被列名在《明史》一书中的,全都被清廷残害。

制版的刻工,卖书的商贩、杂役等,同一天被行刑。

这一案中,只有海宁的查继佐、仁和的陆圻(后出家),在大狱初起的时候,据说是去自首了。他们自首时,说是庄氏仰慕他们的名声,就将其列在参校的人员当中了;还说,其实他们没有实际参与此事;最后,他们都得以脱罪得生。

这一场大狱,死去的人有七十多人,发配边地的妇女众多。

十多人被凌迟,牵连千余人。

这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参与审理的浙江大员与刑部侍郎等人,鉴于松魁的前失,害怕吴之荣再有所动作,所以,在处理案件中,基本都是从严、从重、从多发落,其间很多被冤枉的人,审理者也不敢上奏洗雪。

吴之荣因为此案,最后达成目的,被清廷起用,不但如此,清廷籍没朱佑明的财产之后,还奖励给吴之荣不少。

吴之荣后来一直做到清廷的右佥都(御史)。

历史,最后还是要显出其真实面目的,只是时间问题。

无耻,最终是还要被刻在耻辱柱上的,什么手段,都是洗刷不去的。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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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遇春之尘境心影录


庄廷鑨《明史》案是清初第一起文字狱大案,其株连之广泛,杀戮之血腥,给兴称盛的江浙一地的文学生态造成巨大破坏。《明史》案首开清代以文字为武器,广泛诬陷迫害读书人的恶例。在《明史》案等文字狱的残酷打击下,一些与前明王朝依附至深的文化世族,备受磨难,衰微难振。《明史》案也震慑和戕害了人才辈出、人文兴隆的江南地区的文土心灵,压制了明中叶以至清初蜂拥而起的江淅地区文人的社集活动,加速了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文学社团的解体。

凊初浙江湖州府南浔镇富户得前明相国朱国桢《明书》手稿,召集江浙名士十余人,増删润饰,书成,视为己作,谓之《明史辑略》(亦简称《明史》)。顺治十八年(161),前归安县知县吴之荣因敲诈勒索庄氏和另一出资助刻《明史》的富户朱佑明不遂,而怀恨控告二人私撰刊刻违碍之逆书”。清廷为巩固刚刚稳定下来的统治,防范与镇压尚未完全顺服的江南士民的反抗,高度重视此事,欲借此案广肆株连,乃至浔案波累者以千数,并决定以极残酷的手段处理本案。这就是清代第一桩震惊全国的文字狱大案—《明史》案。康熙二年(1663)五月,《明史》案告结刑部定谳将朱、庄两家年满十五岁以上及参与编撰、作序、列名参订、刻书、买书、藏书及办事舞弊的官员七十人处以死刑,其中十八人凌迟,财产籍没,诸人犯十五岁以下男及妻妾等流徙为奴。诸人犯除极少数被戮于燕市”外,绝大多数于二十六日在杭州弼教坊执行死刑。该文字狱案因给南浔庄、朱两家造成家破人亡的重大灾难,故又称庄朱之狱。

《明史》案的主要打击和迫害对象是江浙名土,如吴炎、潘柽章、茅元铭等,他们既才学出众、芓识渊博,又怀有浓烈的故国旧君之思,在民众中声望颇高,极具影晌力和号召力。他们早已被清廷视作统治前途(的)暗礁,引起了统治者的髙度猜忌和防范。

漬廷对其进行残酷镇压的目的,一是通过群体洗劫,威胁震慑那些怀有浓厚民族意识、贰心于满清的江南士人;二是通过故意扩大规模和张扬影响,以严峻的事实告诫国人,不要藐视当朝的统治。江浙—带,不仅为人文渊薮之地,也是明清之际抗清斗争最为酷烈的地区,入清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少士人对新朝持对抗或不合作态度,民族意识尤为浓厚。因此,康、雍、乾三朝对江浙地区,尤其是浙江一带民冈极为不满,对当地士人也极为歧视。雍正五年(1727),当查嗣庭日记案审结后,雍正帝特命在浙江设观风整俗使",并命令停止浙江士子乡、会两试,以示惩戒。雍正谕旨云浙省俗恶薄如此,挟其笔墨之微长,遂忘纲常之大义,则开科取士又复何用!"雍正帝在为吕留良一案特意编写的《大义觉迷录》中还说:"朕向来谓浙省风俗浇漓,人怀不逞,如汪景祺、査嗣庭之流,皆以谤讪悖逆,自服其辜,皆吕留良之遗害也。….数年以来,朕因浙省人心风俗之害可忧者甚大,早夜筹画,仁育义正,备极化导整顿之宏心,近始渐为转移,且归于正。”王先谦《东华录》之雍正十四与《清代文字狱档》之曾静遣徒张倬投书案等也有相同记载。显然,《明史》案等一系列文字狱大案,其矛头所向,直指江浙一带文人。另外,乾隆三十八年(1773)至四十八年(1783),文字狱多至数十起。与这些连续不断的文字狱伴随而来的,就是大量的所谓违碍文字的销毁。浙江奏缴应毁的书籍超过他省,据统计,十年之间,奏缴应禁各书二十四次,计书五百三十八种,共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部,造成了浙江文献不可弥补的损失。

《明史》案是清廷为打击江浙文士而制造的一个特案,它的发生,助长了以文字为武器迫害土人的恶行,制造了恐怖肃杀的文化氛围又使数代累积、渐趋兴盛的文化家族遭受灭顶之灾,中断了正常前行的轨道,逐步走向衰微;也促使文人在心灵遭受威劫后,生成寒蝉凄切般的心态,诗风文风发生严重变异,最终导致明代中后期以来蓬勃涌现的文学社集活动的衰落和流派纷呈的文人社团的重构。


历史365


喜欢金庸《鹿鼎记》都知道,该书首篇就以“庄廷鑨(音同龙)明史案”开场。


“明史案”——与命运抗争的历史发烧友庄廷鑨

浙江湖州南浔镇的庄允诚为当地数一数二的富贵人家。庄家不仅家资丰厚,还人才辈出,有“九龙”之称,其中一位叫庄廷鑨,打小聪慧过人,15岁进国子监上大学。可上天偏偏喜欢捉弄人,当庄廷鑨风华正茂、蓄势待发之年,不料却因患一场大病而致双目失明但庄廷鑨并未因遭此挫折而颓,最初的苦闷过后,他开始了与命运抗争。


双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户庄廷鑨出钱购买明人朱国祯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后增润删节,补写崇祯朝和南明史实,其父庄允诚于公元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并增补明末崇祯一朝事,直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讳的。


“明史案”经过——小人吴之荣告发

公元1661年,归安知县吴之荣因为一起贪腐案被罢职后,试图告发庄廷鑨反书作为功劳,好谋求复职。吴之荣告到将军松魁处,松魁转发给巡抚朱昌祚,巡抚转发给督学胡尚衡。这些人接受了庄允诚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将其中被告发的句子改掉后,继续刊刻发行。不料吴之荣见毫无动静,买到了初刊本,再度告发,事情越闹越大,最后惊动朝廷中的辅政大臣鳌拜等人。


“明史案”结局——康熙年幼,鳌拜责令彻查,多人牵连

当时康熙年幼尚未亲政,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到湖州彻查,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实际是朱国祯),将朱佑明和他的五个儿子牵涉进来。其余列名参校者、初审官员等,和他们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损失惨重。“明史案”先后牵连千余人,妻子被发配东北沈阳附近的宁古塔者几百人,被杀者共七十余人。


明史案是清代第一起文字狱大案,它借迫害参与修撰明史的江浙名士,试图消除文人怀念前明的故国情结和民族情绪。清代大兴文字狱,成为打击士人的重要手段,清初的文化高压政策给士林带来厄运,沉重打击了士人的修史之风,成为清初史学的一大悲哀。


历史系小怪


清代文字狱之一的“明史案”,究竟是怎样的案件?

这要从一个历史发烧友开始说!所以喜欢的历史朋友要注意了。

历史发烧友励志著史

庄廷(龙音)是浙江湖州一个富户,是个历史发烧友;因为他是个盲人,受投机分子蛊惑“左丘失明,厥有国语”所鼓舞,他也想搞一部传世史作,但他自己不通晓史。

“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出自司马迁《报任安书》。“左丘失明,厥有国语”的意思为,即左丘明的双目失明了,还以巨大的毅力写成了《国语》。

策划著史

早在励志著史之前庄廷鑨便听说,明熹宗天启时期的内阁首辅朱国祯受到魏忠贤的排挤,告病回到老家浙江乌程,编了一本《皇明史概》并刊行,未刊的稿本有《列朝诸臣传》。庄廷鑨便出钱跟朱国祯后人买了史搞,然后在江南一带找了有兴趣撰写明史的才子,最后编写成书《明史辑略》

《明史辑略》内容潜伏杀机

《明史辑略》补充了崇祯朝和南明史事。在陈述南明史事时,仍然尊奉明朝的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地位。其中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情,例如不避讳的直写努尔哈赤的名字;写到明将李成梁杀死努尔哈赤的父祖,怒骂降清的尚可喜、耿仲明为 "尚贼"、 "耿贼";写到清军入关用了 "夷寇"等等,这些都是清政府极为忌讳的。

“导火线”

这部《明史辑略》成书后小范围流传,起初并没有发生什么事情;只是几年后有几个无耻小人,想去敲诈庄家,才惹出事来。当时主事者庄廷鑨已去世多年,庄父仗着有钱买通官府将敲诈者一一驳回。没想到一个叫吴之荣的小官一怒之下告到了北京。鳌拜等人对这个案件很感兴趣,便下令严差。于是与庄氏《明史》有关连的人大祸临头。

大祸临头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山水秀丽的杭州城,清军将庄氏《明史》案一干"人犯"七十余人(为《明史》写序的、校对的,甚至卖书的、买书的、刻字印刷的以及当地官吏),在弼教坊同时或凌迟、或杖毙、或绞死,一时间血流成河。"主犯"庄廷鑨被清军从开棺里搬出,进行解刨肢体。另外有数百人受到了牵连,被发配充军。

明史案引发的后续

明史案开了以"逆书"勒索的恶劣先河。一些恶棍模仿吴之荣,去挑别人书文中的纰漏,牵强附会,然后指为"逆书",漫天敲诈。例如孙奇逢所编写的的《甲申大难录》被人控告是纪念亡明朝,孙奇逢也因此被押进京城大牢,最后被朋友营救才免于一死。到后来竟发展到歹徒们索性自己制造逆书,想敲诈谁就把谁的名字写到上面。其中就数沈天甫、夏麟奇、吕中等人胆最大、心最黑。他们刻印了一本诗集,写上陈济生所编写,书中的作者写了大江南北著名的七百多个才子。

到了康熙六年(1667年)沈天甫到内阁中书吴元莱家勒索两千两被拒绝,沈天甫便将书籍检举报官污蔑吴元莱,后来经过调查审理大白真相,沈天甫等四人被处于死刑,至此明朝案才告一段落。


殿糖历史


明史案是发生在康熙初年的一起牵扯面广、影响深远的文字狱大案。这起文字狱的背后固然与少数民族入关统治在思想文化上的高压政策有关,也反映出士人传统撰史留名的思想心态,士人间诈财告发的私人恩怨,勾心斗角的吏治腐化。

文字狱历朝历代都有,每个朝代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会在文字上做些手脚,但是主要是在明朝和清朝为最。清朝的文字狱就集中在“康乾盛世”。这个明史案虽然发生于顺治年间,但也是拖到了康熙年间才定案。

事情大致是这样发生的:浙江人庄廷鑨家庭条件不错,想写一部史著传世,于是从同乡人朱氏手中花大价钱购买了一本还没有完成编撰发行的《明史》,这本书本是天启年间的首辅朱国祯所著。这位庄先生拿来以后就改成自己的名字,开始往上补充崇祯、南明年间的事。这部书里面还是奉明朝正朔,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等等。有这样的字眼,被发现之后的后果那肯定是很严重的。

这位庄廷鑨花钱找十多位名人帮他撰写润色,书名改称《明史辑略》。总的来说这些人都或多或少有些保存历史,传世后人的文人心态和责任感吧。也就是说通过这本书在后世给自己留名,庄廷鑨出钱,其他人出力,这样呢,也能抬高书的身价,提高知名度。

书成之后请李令皙作序,题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李涛、茅次莱、吴楚、唐元楼、严云起、蒋麟征、韦金佑、韦一围、张篙、董二酉、吴炎、潘柽章、陆圻、查继佐、范骧等十八人于其上,“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纂之役。”据说顾炎武当时也被列入书中了,只不过被其拒绝,他认为庄先生没有真才实学,批评了这种追名逐利的做法。又说明此书是根据朱氏(即朱国祯)的原稿增删而成。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将其列入《明史》的参订名单,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为求自保,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

书成不久,顺治十二年(1655年)庄廷鑨病死。其父庄允诚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明书辑略》)。而事情的发生是因为一个县令吴之荣引起的。据说吴之荣因为贪污腐败入狱,后来被保释出来,到处诈骗,还以这本书有诋毁朝廷为由敲诈庄允诚。庄允诚上下打点好关系,不理吴之荣这茬。后来吴之荣又去诈骗另一个参与编撰人员朱佑明,也同样失败。湖州知府陈永命接受了庄允诚几千两银子,所以在当地吴之荣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于是吴之荣便上京告状。

这件事情让吴之荣越闹越大,甚至惊动了鳌拜。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到湖州彻查并惩办相关人员,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庄允城被逮捕上京,后来不堪虐待死于狱中,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而且举族获罪。

吴之荣诈财未成告发成功,不仅分了庄、朱二家之财,还被提拔。清廷这种做法实际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鳌拜等人借机大兴案狱,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本是告发者之一,亦以“私藏逆书久不上缴”罪名被处斩。到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式结案,这场大案共杀了多少人众说不一,有说杀七八十人的,有说杀二百多人的,还有说株连七百多家的三千人之多。牵扯范围之广,沉重打击了清初文人修史积极性,更是束缚了思想文化的发展,枯萎了华夏文化。

总体来看,清初士人热衷修史有积极的心态,但很多的是虚浮之风导致金钱与名利的关系,士人商人官员的利益交换,远超著史本身的意义,相互之间唯利是图,勾心斗角。这种世风的形成对历史危害也是巨大的,只能说是维护了统治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案后士人不再秉笔直书,统治者的好恶成了撰书的基调和方向,禁锢了思想文化。


野史共享


说起文字狱,很多人认为是清朝特有的一种制度,但其实文字狱在清朝之前就早已出现.最早的文字也可以追溯到汉朝,但是真正形成文字狱概念的是在明朝,我们都知道古代是一个君主集权统治的封建社会,类似于文字狱这种对思想进行高度统一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次,那像这种文字狱制度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这要从苏轼说起。

我们知道在宋代历史中,曾经发生过一次非常大的政治变革,当时的宋代刚刚经过了王安石变法,因为王安石变法的原因朝廷分为了两个党派,一个就是坚持变法的王安石一派,一个就是保守的司马光一派。

每一次历史上的变革都会发生这种类似的党派纷争,清朝末年慈禧与光绪帝也是如此,北宋的王安石一派和司马光一派两党之间因为自己的利益纠纷和不同的政治理想内斗的非常厉害,当时的苏轼是属于守旧派的,内心比较传统,坚持伦理道德的苏轼对于新政的态度是非常反对的。他曾经多次在自己的诗文作品中表现出对新政的不满。在当时那个年代里苏轼在举朝上下的文人心目中都有着崇高的地位。

他的一言一行影响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如果有苏轼在一直明确反对,这对于王安石一派实行变法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阻碍,所以变法派就开始针对苏轼想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因为当时明神宗对于变法还是非常支持的。所以对于变法派的一些所作所为都表示默许,其中就包括御史台官员对苏轼的诗文作品中下功夫,在字里行间想要为苏轼罗织罪名。因为这些人的刻意为之没过多久,苏轼的罪名就出炉了就是——谤讪新政”。

这个时候御史台的那些人每天起来就开始在苏轼的作品里鸡蛋里挑骨头,希望以苏轼的作品为突破口将他拉下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顿曲解之下苏轼的罪名坐实,还将反对派与苏轼有来往的一干官员全部牵扯进来。这一下直接将自己的对手守旧派的主要人物一网打尽,后来虽然曹太后与王安石不断地向皇帝求情,终于在苏轼入狱四个月以后将它放的出来,但是这个时候的苏轼被连降,下放到了黄州流放琼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乌台诗案!

从乌台诗案开始,文字狱这一概念正式走进老百姓的生活,而真正让文字狱在历史上形成一种制度,并且因为文字狱而死是在明朝的时候,明朝有一个李贽。

这个人算是中国历史文化中,一直被孔子的儒家思想洗脑下的一股清流,此人做事很小的时候就与人不同,从不受儒家腐朽思想的影响。反对孔孟的“君子之治”而提倡“至人之治”,反对儒家的道德伦理至上而提倡社会功利最先,


烟雨踏秋殇


“明史案”是清朝著名的文字狱案件,起源于清顺治十八年(1661),是清初最大的一次文字狱。

文字狱

自古以来,汉族士人就有修史的传统,明朝灭亡后,汉族士人面临异族入主中原的事实,感受着离乱之苦和身家之痛,感念旧朝。于是汉族士人们着手纂修明史。但是,由于修史的队伍之中,鱼龙混杂,导致士人修史风气中的一些恶习愈演愈烈。至康熙初年,这种夹杂着强烈功利目的的修史活动,终于成为清廷推行专制文化政策、打击士人的口实,酿成了惨烈的修史案。

朱国祯

清初明史案主要与朱国祯和庄廷钝龙有关。朱国祯,浙江湖州人,万历年间进士,晚年仿照《史记》纂写一部《明书》,但是朱未等到《明书》的出版便已辞世。庄廷龙,朱国祯的同乡,贡生出身,因病致盲,想效仿左丘明,纂写一部史书,实现其青史留名的理想。于是庄从朱国祯后人手中购得《明书》书稿,聘请江浙的文人茅元铭、吴炎等十六七人,对《明书》进行“删润论断”,改名为《明史辑略》,署名为庄廷龙。

庄廷龙

《明史辑略》尚未刊印,庄廷龙便已去世。他的父亲为完成他的遗愿将书出版,并聘请明进士赵令晰为该书作序,还将查继佐、范骧、陆圻等三人姓名署于参订者之中,于顺治十七年(1660)冬出售。但查等三人以“不相闻且未见书”为由,将此事呈报浙江学道。

此时解任回乡的贪官吴之荣向庄氏索要贿赂,企图诈取其财产。庄氏为避免打官司,向湖州知府行贿。吴见索贿不成,遂将此事上报京城,一场血腥惨烈的文字狱就此开始。康熙元年(1662),四大臣辅政,遂兴起这场案狱。凡《明史辑略》牵涉之人,从重处置,不管男女老幼,全部入狱,受牵连的多达千人之多。康熙二年(1663)五月定案,上自知府,下至刻工,被处死者七十余人,其状惨不忍睹。

一个明史案,一场文字狱,受牵连之人上千,被杀者七十有余。而这仅仅是是清朝文字狱的冰山一角,见于记载的文字狱终清一朝有七八十起,著名的有“明史案”、“吕留良案”和“南山集案”。

在我看来,文字狱的大兴,抑制了思想文化的自由发展,是造成清朝逐渐落后西方的重要原因。同时文字狱也是统治者用血腥屠杀的方式在思想文化的领域实行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突出表现


孤庸书生


浙江乌程(今吴兴)南浔镇富户庄廷鑨,因病眼盲,想效仿历史上同为盲人的左丘明,著写一部史书。 但又匮于自己所知不多,便去买得前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祯的明史遗稿,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吴炎、潘柽章等十六人加以编辑。 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并增补明末崇祯一朝事,直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讳的。 该书定名为《明书》,书凡一百余卷,作为自己的著作,并请李令皙作序,题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李涛、茅次莱、吴楚、唐元楼、严云起、蒋麟征、韦金佑、韦一围、张篙、董二酉、吴炎、潘柽章、陆圻、查继佐、范骧等十八人于其上,“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纂之役”。 又说明此书是根据朱氏(即朱国祯)的原稿增删而成。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将其列入《明史》的参订名单,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为求自保,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 顺治十八年,七月,归安知县吴之荣再次告发,此书终引起清廷关注,遂大兴文字狱,相关人等被捕杀殆尽。


随心随性不随情


明史案的主人公庄廷钱,浙江乌程(今浙江湖州)人。清兵人关后,庄廷钱购得前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桢所撰明史稿,并广聘名士增补天启、崇祯两朝史事,用自己的名字刊行。\r

由于书中有诋毁贬斥清统治者的文字,所以不断遭到勒索,因贪污罢官的归安知县吴之荣勒索未成恼羞成怒,他设法购得初刊本,呈交法司。清统治者得知消息后,为压制一切公开的或潜在的反清行动或思想,遂兴大狱。凡刊刻、参校、藏书、售书者,以及失职之官吏,均株连治罪。至康熙二年(1663)五月十六日,因庄廷钱案被凌迟处斩百余人,诸犯妻子皆流徙。庄廷铑虽早死,仍被掘墓焚尸,父、兄弟数人均被斩,相关地方官员亦受重处,明史案成为清代牵连最广、规模最大的文字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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