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麼辦?

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麼辦?

小方與陳偉發生交通事故,陳偉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小方賠償經濟損失。案件審理開始後,小方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審判員霍敏迴避。理由是霍敏與陳偉同畢業於一個學校,校友之間當然會作出有利於熱人的判決。申請回避後,法院進行審查發現,雖然陳偉與霍敏都畢業於同一個大學,但是霍敏大陳偉6歲,陳偉入校時霍敏早已畢業兩年,霍敏與陳偉並不認識也無交集。於是法院院長作出決定,駁回小方的迴避申請。小方不服,要求複議一次。法院經複議,在第3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駁回小方迴避申請的決定,並通知小方。

在本案中,作為訴訟當事人,小方在認為審判員霍敏與陳偉是校友,可能做出不公正審理,因此不希望其起訴的案件由霍敏審理。提出迴避申請是法律賦予小方追尋程序公正的一種權利,用以保證審判人員的獨立性和判決的公正性。而法院,則應當對小方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對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作出決定。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認為審判員雖與當事人畢業於同一院校,但彼此之間並不相識。審判員並不存在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情形,駁回小方申請。在法院決定作出之前,審判員霍敏的審理工作應當暫停,而一旦法院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霍敏應當立即恢復審理工作,即便決定作出後小方對該決定申請複議,也不需停止案件審理工作。

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麼辦?

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要求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權利。與此種權利相對應的,則是法官在進行審理案件時應當保證審判中立的義務。如果法官與一方當事人存在某種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已經有可能影響法官的內心中立的判斷,形成偏祖一方的傾向,法律就應該進行干預,避免造成審判不公。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設計了申請回避制度,賦予當事人消除此種不正當影響的權利。

依照法律規定,審判人員存在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情形時,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法律明確列舉了四種申請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情形,具體包括:(1)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值得注意的是,迴避制度除了適用於審判人員外,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以及勘驗人。

當事人在申請回避時,應當注意以下四點:一是提出迴避的形式較為寬鬆: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提出,這樣的規定是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法官也會主動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詢問其是否提出迴避申請。二是提出迴避申請應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若法庭審理結束後當事人方發現迴避事由的,可以提起上訴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三是提出迴避申請可能造成原審理活動中止: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人員是否進行迴避作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除有需緊急處理的情況外,原審判人員應當停止審理活動。四是對法院作出的迴避決定可申請複議:如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是否迴避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

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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