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基金招募說明書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個月更新一次,並於每6個月結束之日後的45日內公告,更新內容截至每6個月的最後1日。

【重要提示】

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2018年11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856號文准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市場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本基金投資策略所特有的指數化投資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依基金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風險;其他風險等等。其中指數化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債券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下跌的風險、基金跟蹤偏離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標的指數計算出錯的風險等。

本基金是一隻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採用抽樣複製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債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過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一、緒言

《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或本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指《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髮售公告:指《交銀施羅德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髮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8月31日頒佈、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中國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髮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及資金結算業務指南》及其後修訂,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5、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贖回時收取贖回費用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贖回時收取贖回費用,並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鉅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21-22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紅

註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郭佳敏

電話:(021)61055050

傳真:(021)61055034

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28號文批准設立。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阮紅女士,董事長,博士學位。歷任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處長,交通銀行海外機構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交通銀行投資管理部總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朝燈先生,副董事長,博士學位。現任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兼專戶管理部主管。歷任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專戶投資經理,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部門主管、投資總監。

周曦女士,董事,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總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兼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歷任交通銀行湖南省分行風險管理部、資產保全部、法律合規部、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交通銀行總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孫榮俊先生,董事,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資產保全部)副總經理。歷任交通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交通銀行廣西區柳州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內蒙古區分行行長助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碩士學位,現任施羅德集團亞太區行政總裁。歷任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洲投資產品總監,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兼亞太區基金業務拓展總監。

郝愛群女士,獨立董事,學士學位。歷任人民銀行稽核司副處長、處長,合作司調研員,非銀司副巡視員、副司長;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銀行監管一部副主任、巡視員;匯金公司派出董事。

張子學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兼任基金業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歷任證監會辦公廳副處長、上市公司監管部處長、行政處罰委員會專職委員、副主任審理員,兼任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

黎建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教育部長江學者講座教授。現任香港大學工業工程系榮譽教授,亞洲風險及危機管理協會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聯重科集團獨立非執行董事。歷任香港城市大學管理科學講座教授,湖南省政協委員併兼任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憶軍先生,監事長,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戰略投資部總經理。歷任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交通銀行公司業務部副處長、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交通銀行江蘇分行副行長。

章駿翔先生,監事,碩士學歷,志奮領學者,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持證人。現任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亞洲投資風險主管。歷任法國安盛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亞洲風險經理、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渣打銀行(香港)交易風險監控等職。

張玲菡女士,監事、學士學位。現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歷任中國銀行福州分行客戶經理,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區域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渠道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經理、渠道部副總經理、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營銷管理部總經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阮紅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許珊燕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學歷,高級經濟師,兼任交銀施羅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歷任湖南大學(原湖南財經學院)金融學院講師,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債部副經理、基金管理總部總經理,湘財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夏華龍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學歷。歷任中國地質大學經濟管理系教師、經濟學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經濟學院副院長;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副處長、處長、高級經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雲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長(掛職)。

謝衛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歷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系教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所助理研究員;中國電力信託投資公司基金部副經理;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北京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兼北方部總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印皓女士,副總經理,上海財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交通銀行研究開發部副主管體改規劃員,交通銀行市場營銷部副主管市場規劃員、主管市場規劃員,交通銀行公司業務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交通銀行機構業務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佘川女士,督察長,碩士學歷。歷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發展部高級經理、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總監,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監察風控副總監、投資運營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魏玉敏女士,廈門大學金融學碩士、學士。6年證券從業經驗。2012年至2013年任招商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2013年至2016年任國信證券固定收益高級分析師。2016年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助理。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擔任交銀施羅德榮和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交銀施羅德雙輪動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交銀施羅德雙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交銀施羅德信用添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8日擔任交銀施羅德豐碩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8月28日擔任交銀施羅德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增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2018年8月29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增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豐晟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裕如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自2018年11月2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豐潤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增利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阮紅(總經理)

王少成(權益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於海穎(固定收益(公募)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馬俊(研究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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