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委託“討債公司”催討債務 究竟存在哪些風險?

「以案说法」委托“讨债公司”催讨债务 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近日,姑蘇法院“古街水巷巡迴庭”來到虎丘街道巡迴審判點,現場公開審理一起涉民間討債公司的委託合同糾紛案件。

2017年9月2日,某金屬製品公司與某商務諮詢公司簽訂《非訴訟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某商務諮詢公司向某金屬製品公司的債務人某電機公司催討欠款16萬元,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成功討回欠款按15%結算勞務費用。某金屬製品公司向某商務諮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了授權委託書,委託其全權代理,負責收回債務方的欠款。 後李某與某電機公司進行催討協商,在經過某金屬製品公司的同意後,李某與某電機公司簽訂了《還款處理協議》,將欠款金額減讓至119000元,並約定了分期還款的具體方案。 後某電機公司陸續向李某支付了欠款119000元,李某向某電機公司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欠款119000元。 在成功討回債務後,某金屬製品公司多次聯繫李某轉交債款119000元,但李某均推脫拖延,玩起了失蹤。遂某金屬製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商務諮詢公司和李某共同向其支付追回的貨款119000元及合同保證金3000元,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本案為一起典型的民間討債公司與委託方即債權人之間的糾紛案件,債權人未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來催討債權,而是信任並委託以商務諮詢為名,實際從事民間討債業務的公司,讓討債公司用其個人手段去催討債務,雙方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然而,討債公司未將其收取的款項在扣除勞務費後的部分進行轉交,構成違約造成本案糾紛。

這起案件中,債權人(委託人)委託討債公司(受託人)催討債務,雙方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李某作為某商務諮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其收到債款後未轉交給某金屬製品公司構成違約。又查明,某商務諮詢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據法律規定,一人公司與股東李某存在(財產)混同,故李某應對該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姑蘇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商務諮詢公司支付原告某金屬製品公司款項101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被告李某對被告某商務諮詢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某金屬製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針對這類案件作出以下提醒:1、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交往、民間借貸等往往引發大量債務糾紛。部分債權人會通過委託一些單位和個人催討債務,隨之民間討債公司應運而生。這些討債公司多為一人公司,往往無固定辦公地點,無固定員工,資金往來走個人賬戶,一旦民間討債公司違約,債權人的催討難度極大,即便是向討債公司提起訴訟,公司為下落不明的狀態下需公告送達。審理期限較長,即使在判決勝訴的情況下,執行難度依然很大。2、有些民間討債公司在催討欠款時,可能採取了威嚇、辱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手段,這些屬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整治對象。由於討債公司系債權人的代理人,故債權人也可能會存在承擔由此造成民事責任的風險。

法官提醒,債權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需要維護權益時,一定要選擇合法途徑,及時正當維權,切莫輕信所謂的討債公司,否則會面臨極大的風險,不但已有的利益難以得到維護,而且還有可能使自己遭受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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