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城關法院 “五式”強制措施“鎖住”失信被執行人的生活自由

失信被執行人會用種種躲避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來規避執行,法院則會用曝光被執行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無法購買乘坐高鐵列車、不能入住星級賓館這些情況來“鎖住”失信被執行人的生活自由,這些都是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針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們採取的強制性措施。12月10日,記者就城關區人民法院針對失信被執行人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採取的強制措施進行了詳細的採訪,基本上可以分為“五式”。

第一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城關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彭斌介紹,失信被執行人上了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均會受限。如銀行等金融機構會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工商管理部門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其參加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第二式: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對被執行人來說,被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衣食住行處處受限,不能乘坐高鐵、飛機,入住星級賓館,不得旅遊、度假等。

第三式:拘留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當然,執行中的強制措施不只是片中出現的這三種,還有包括查封、凍結、司法拍賣等財產處置措施及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第四式:財產處置

執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擁有所有權的實物財產,如銀行存款、理財產品、養老金、支付寶賬戶等,可以直接進行凍結、扣劃;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可以進行凍結;對房產等不動產,車輛等動產,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權利,也可進行凍結,必要時進行拍賣、變賣。

第五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於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礙執行等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目前,城關法院已對兩案兩人判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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