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降創投企業稅負,專家:更符合其“商業模式”

創業投資領域再迎利好消息。

12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項政策適用於合夥型、關注早期投資的創投企業,新的納稅方式將基金作為核算單位,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這更符合創投公司的商業模式, 也擴大了創投領域的稅收優惠範圍。”他評價。

明確將LP所得稅率降至20%

“此前,自然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所得均按照‘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這引發了一些爭議。”施正文說。

他進一步解釋道,在稅收政策上,將合夥企業視為稅收透明體,即企業本身不收稅,而是穿透到合夥人身上去交稅。爭議集中在以下兩種情形:若創投企業通過投資入股了被投企業並持有其股權,那當股權分紅分配到自然人合夥人後,是否應視作股息紅利?類似地,創投企業持有的股權在轉讓時的所得,當分配到自然人合夥人後,是否應該視作財產轉讓所得?

施正文說,如果將這兩類收入分別視作股息紅利和財產轉讓所得,那麼按照個稅法,稅率應均為20%,而非目前將兩類收入歸為經營所得來徵稅,施行5%-35%的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徵收累進稅率。

“一般來講,創投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都是高淨值人士,絕大部分收入都超過50萬,因此,絕大部分自然人合夥人都適用於35%稅率。”他評價。

而多位機構投資人和專家認為,LP不參與機構的投資和經營,不應該歸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對其投資收益按照35%的稅率徵稅有待商榷。

實際上,一些地方政府為引進投資類企業,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今年8月,在國稅總局的檢查工作中認定普遍實行的對有限合夥制基金徵收20%所得稅的政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糾正。這意味著,創投基金今後將必須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徵收累進稅,最高稅率為35%。

曾有消息稱,過去歷年的稅收也需按新標準追繳。一些過去幾年業績較好、退出金額較大的基金,需要補繳的稅收可達數億元。

9月6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而本次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了上述會議的精神。“本次的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就解決了前面的問題,將創投基金的自然人LP稅率20%合法化”,施正文說。

將基金作為核算單位,

同年度不同項目盈虧可抵扣

本次優惠政策,除了降低稅率,多位專家強調還應關注到新的納稅方式中提到的“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經濟日報、中國證券報等媒體援引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話說,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基金可作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

“這就代表,在同一年度,單隻基金投資的不同項目的盈虧可以互相抵扣。”施正文分析。

多位投資人士對此點贊。“實際上,一個創投企業往往投資多個項目,早期投資的特點是高陣亡率,這就導致真正能成功退出並賺錢的項目是少數。那如果對少數的賺錢項目徵稅而不抵扣其他項目的虧損,那就可能會打擊創投行業的積極性。” 不惑創投創始合夥人李祝捷說。

而本次優惠政策可以使同年度內項目間的盈虧抵扣,將核算主體變成單一的基金而非單個項目,能降低創投企業稅負。

京北投資創始人羅明雄表示,他計劃在明年根據不同基金的不同回報,來選擇納稅方式:回報較好的基金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即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回報一般的基金,選擇按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就是創投企業的虧損不能跨年結轉。”施正文表示。

創投基金與一般的企業的生命週期不同,創投企業前兩三年是純投入,接下來三四年優秀項目陸續退出獲得收入,投資失敗的項目則在最後幾年處理掉,表現在賬面上即為虧損。

按照企業虧損結轉的相關規定,一般企業虧損後,可以在之後的年度抵扣利潤(最多五年)。創投基金因為投資項目盈利與否的不確定性更高,可能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稅收,在隨後的虧損年度卻無法結轉,不能返還之前盈利時繳納的稅。

新京報記者 張姝欣 編輯 趙力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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