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出來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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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臨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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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出来的交通事故

俗話說:“你讓我讓,道路通暢”,但是“讓”也是有講究的。12月1日晚,在臨桂區人民路延長線就有兩輛車因為避讓不當而撞到了一起,造成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所幸只是皮外傷,並無大礙。

12月1日晚8點50分左右,王某駕駛摩托車搭載周某,沿人民路延長線萬福路交叉口往桂林醫學院二附院方向行駛至彰泰郡工地門口路段時,遇到唐某駕駛的一輛重型大貨車右轉彎,準備駛入工地。看到龐然大物準備借過,王某本能的踩剎車避讓。唐某轉彎時也發現了對方,同時剎車減速。雙方都看到對方慢了下來,於是就都以為對方在讓自己,結果雙方又加油往前走,當摩托車駕駛人王某發現不對勁時,採取了緊急剎車,結果方向不穩摔倒,摩托車撞到貨車右前輪上,造成摩托車輕微損壞,駕駛人王某腳扭傷,乘車人周某手擦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貨車轉彎不讓直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目前事故雙方在協商處理中。

“让”出来的交通事故
“让”出来的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

“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古有“孔融讓梨”,今有“禮讓斑馬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備進去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第(七)項;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開車上路一定要嚴格按照讓行規定,互相禮讓,才能避免相撞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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