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對建築高度和建築層數的計算方法的理解圖示

A.0.1 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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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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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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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於臺階式地坪,當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築的建築高度。【圖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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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1/4者,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圖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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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A.0.2圖示1】【A.0.2圖示2】

A.0.2 建築層數應按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

1 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圖示1】

2 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圖示2】

3 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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