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天下无敌99744


土地确权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土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全村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个人认为,本村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就是正确的!政策都是一声令,在不违背政策的情况下,如果乡村干部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死板教条,没有担当,不灵活运用掌握政策,也会给农村各项工作造成混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第一轮从什么时候开始,第二轮又是什么时候延续,农村83年左右先后取消的农业税,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联产承包都是几年一次的土地小调整。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是90年代提出的,从90年代才开始陆续实行的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政策,各地有先有后,2008年左右又是第二轮承包土地政策的延续,2015年又开始了承包土地的确权。现在确权结束,农民手里有第一轮不到期的承包土地合同书,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延续合同书,还有这次的土地承包确权证,都是有效合法证件,都是三十年不变,依哪个为准?第一轮也好,第二轮也算,合同期满总得有个改变。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时间起止界线不清。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公平合理,如从谈起。如果一再延续,农村社会矛盾重重,90年代出生的农民一生没地种,死去半个世纪的人有田耕。你村村干部不嫌麻烦,敢于担当,寻求公平,应当点赞。


土豆22391118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由于土地承包期比较长,难免会出现土地占有不均衡的情况,有的家人多地少,有的家人少地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的人心里不平衡,这样就会产生矛盾。

土地确权是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按照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以解决承包地不均衡的问题。所以说你们村子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再给题主讲一个实际例子吧:

我们村在土地确权的时候,就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采取的是大稳定小调整,多退少补的方法。他们首先以户口本为准确定了各户的人数,再就是收回无人户以及全家转出户的土地,动员人少地多户退出多余的土地,然后给缺少土地的农户适当补划了土地。这样做照顾到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平息了矛盾,合情合理合法。

那么,题主你想想,你们村子的做法有错吗?


卫农老头


土地确权,应该把所有的土地(山林)统统归集体,然后按照现在的人口重新平等分配才是正确的。然而遗憾的是,这轮确权国家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确权五花八门,说白了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例如有的地方按八三年原户口原亩数一点末变,那么何必确权呢?下个文件土地承包延长几十年不就行了吗?而有的地方,特别是山区,由于多年田地丢荒草木丛生,根本看不清界线,靠卫星图片电脑操作,一轮三轮的测量公示,永远都对不上原来的亩数,其实原旧不变,新的你多了一亩二亩,你又能占我少的那几分吗?说白了,还是照旧你家原来的土地。所以这次国家出那么多的财力人力,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确权,以现在的人口人多得多,人少得少才是正确。因为有的户当年只是夫妻两人,现在变成十几二十人了,而有的户当时十个八个现在只变成一个了。这样十几二十人只耕种父母原有的三分地,如何爱护集体喜欢农村啊?所以确权照旧不变还有什么意义呢?另外以前分田是东一块西一块,七零八落,既然从新确权为何不把它统一在一个地方好耕种呢?所以你村按现在人口分配是对的,但还应该把零散的集中在一起才是正确的。


公母山下


您这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国家为什么花这么多钱搞土地确权。也就是土地确权的目的。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实行土地确权。包括农民宅基地、承包地等。为了确权,国家肯定是要拿出很多钱的。我理解,国家这样做,对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就是要在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基础上,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具体说就是要促进土地的所有权、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为土地进入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对于农民来说,确权以后,承包地面积更加真实准确了,而且有正规的承包证了(类似城里人的房产证),可以说是一次性解决了以前面积不清、不准确(征占、开荒、扩边展沿等),登记混乱(承包证、承包合同、台账同时存在,面积不符)等所有问题。农民承包的土地进一步受到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保护。

确权后,土地就可以进一步依法、依规流转,有偿退出、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等,估计今后国家给的种粮补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补助,有可能按照确权以后的面积统计计算。目前,具体的政策国家正在试点。


其次,要明白国家提出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与您这个问题有关的主要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确权不能破坏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确权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但是不能打乱二轮承包关系,而且要把二轮承包面积作为基础依据,合理处理二轮承包后发生的问题、矛盾和纠纷。比如,确权前承包地被征用的,如果给了补偿,那么确权时就要把征用的面积从二轮承包面积中扣除;如果没给补偿,虽然已经被征用了,但是也要给确权,算面积,等等。


再次,您说的这个情况要具体分析了

把土地打乱,按照现有人口平均进行确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这种做法经过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感觉这个事不应该是村民代表,而应该是全村每家都要出代表)表决通过,而且应该是全部或者绝大多数代表都同意,报你们所在地的乡镇、县政府审批同意才可能实施。

因为这样做,一旦有一部分村民不同意,引起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问题,村里、乡里和县里有关部门和领导是要挨处分的。


所以,您说的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村民都同意和接受,也是可以的。


二胡有话说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你们村的做法是维护大众利益出发点进行的,来稳固你们村以后的和谐生活而发展。村里在这次土地确权按现有人口来确权是最明智的做法,肯定是经过村委代表大会经研究决定的,村民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的。

这次确权村里按现有的村里人口确权是比较公平的,只要村民多数人赞成,你也应随大众。由于土地承包时间长,很多年都没动地,有的家庭三个人两个都没地。可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多年,有的户口早已迁出还有土地。这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况且这次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和惠农福利政策都要靠证才能领到。大家应该都知道,土地确权后土地的不断升值,和土地证的作用意义很大,土地一旦确权就是农民的固定资产,凭证可以贷款。这么多的好处如果没有分到土地的人,肯定以后会引起争议反抗,为村集体建设做贡献,缴各种有关村集体活动相关费用。为避免你村以后的发展能够顺利进行,人人都能吃饱饭,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有为何不可以。

虽然,国家政策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三十年不动,是维护农户种地的稳定性,种植投入不受损失。土地是集体土地,村集体按照国家政策大稳定小调整,结合村里实际情况,来进行多退少补合理分配,也是情理合法的做法。题主要以大局为重,村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违反承包土地法的规定。


赵姐说农


这个要看你们当地是在实行怎样的土地政策了。

像我国广东省很多农村地区就已经实现“集体土地资源整合+农民土地入股”的模式,通过股权量化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

这种情况下,在土地确权时,按村里面的现有人口进行土地平均确权是可行的。在国家下发了系列土地确权文件中有强调各地“因地制宜”确权到户。

但如果你们当地没有进行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而还是一户为单位进行农耕劳作,那么采取这样的方式肯定是不合乎确权政策要求的,应当在二轮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对每家每户的土地进行实测,然后家家户户颁证。这样做不排除是为了完成任务、懒得麻烦而选择的“捷径”,但明显不符合国家的指示方向,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情况请求处理。


土地论坛


一开始分地的时候,是按人口分的,到现在还是以前分的,家家如此,你没地,你的地那去了,地不值钱的时候把地扔了,地值钱你又要地,央央大国,为你们这些人服务的呀,四十年之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户是公平的,这几十年中谁家都会生死更替,只是有早有晚罢了 ,当年计划生育的时候,你们违法强生有了孩子,已经违反国家政策没有分到土地,现在人口多了又来强占那些遵纪守法,没有强生孩子的土地;还有你们取的媳妇娘家也没有退地,来到这边还要地,那你们成双份的了,这又怎么讲,这是有依据的,请那些说死的人还占活着的人的地的人闭嘴。


陈立良我爱我家我爱中华


将本村土地与现有实际人口进行确权的做法,对!很对!解决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偷懒思想、图省事,所造成的耕地配置不均的问题,其做法,更务实、更具体、更公平,避免了增人或减人数不等量,导致的有些农户人口少,田地多,或人口增多,田地少的矛盾,保证了生产资料占有量的合理性。


用户3944283868


一些人(包括新生人口)他们没有交过公粮,没有承担过村里的各项摊派任务,或是早把自己的地私下里卖了变成了建设用地,这些亏欠和违法的农人有什么资格平分别人的土地!


评论装进袋子


由于分田时间长,现时的农村劳力及人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人多田少,有的人少田多,有的只有田在,人早走了,导致土地荒废,按照中央政策是在二轮延包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是各省各市县也可以根椐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和解决,只要村民认可,是可以调整的,其方法是,支部提议,支部大会审议,村委会商议,并提交村民代表决议,(附应有文字记录备查)。只有程序到位,方法对路,措施具体,村民认可是可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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