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都有哪些優惠?(小微企業篇)

民營企業都有哪些優惠?(小微企業篇)

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營企業中既有千千萬萬的小微企業,也有技術領先的中小型科技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更有國際知名的五百強企業。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發展並走向更加廣闊的舞臺。今天,我們就以民營企業中的小微企業為主體,從實際稅負減免,納稅申報簡化,稅收助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角度,為各位納稅人詳細梳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享受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再繼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範圍再擴大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範圍再擴大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醒: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及其政策解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管問題按以下標準執行:

問題1:本次政策調整後,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能夠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根據《公告》第一條規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區分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因此,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在內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企業,均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問題2:以前年度成立的企業,在預繳享受減半徵稅政策時,需要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如何判斷?

根據規定,在預繳時需要判別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8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2017年度適用文件規定條件判別;2019年度及以後納稅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判別。

問題3: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是指,企業上一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已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條件,本年度預繳時,如果上述兩個條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指,企業本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預計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本年度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問題4:《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此次政策調整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由於2018年第一季度預繳期已經結束,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未能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企業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五、新購置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規定:

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06號)第二條規定: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納稅申報更簡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 )規定: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於採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託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七、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履行程序更簡單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八、落實金融機構減免稅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一系列金融機構相關減免稅政策,從而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具體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第六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提醒: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提醒: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的規定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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