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荊門民警劉貴斌被撞案今日一審開庭!

直击!荆门民警刘贵斌被撞案今日一审开庭!

27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京山市“4.30”駕車撞人案,即被告人唐某(男,28歲,京山市新市鎮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京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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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是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首還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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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與其前妻發生爭吵後,獨自一人駕駛灰色小型汽車在新市鎮城區繞行。當日20時許,唐某開車行至新市鎮城中路、其前妻經營的水果超市附近時,因心情煩躁便打開雙閃燈、長按喇叭,在城中路京山市政府至紫宵路路口路段高速來回往返穿行,迫使路上行人及車輛紛紛避讓。

期間,唐某多次將車開上道路旁的人行道驅趕圍觀人群,現場民警和群眾採取攔截、設置路障等方式對唐某進行了阻攔。至21時許,唐某駕車避開對其進行攔截的翻斗車後,高速撞向城中路與文峰西路交叉路口東南角的人群,導致行人秦某當場死亡,正在指揮交通、疏散圍觀群眾的民警劉貴斌被撞後搶救無效死亡,另有王某、張某等6人受傷及車輛、公共設施受損的嚴重後果。

車輛撞停後,民警在現場將唐某抓獲。5月10日,京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唐某批准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以其他危險方法致多人傷亡且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唐某撞死、撞傷他人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放任的故意,即唐某的行為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或是坦白,成為庭審爭議的焦點。

公訴人表示,唐某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往返高速穿行持續時間長達1個小時,最後衝撞的地點光線良好,其主觀上是一種故意心態。雖然唐某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但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也能如實供述,可認定為坦白,但其犯罪後果特別惡劣,檢察機關認為對唐某的犯罪行為不應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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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唐某主觀上想傷害的是自己,最後撞擊選擇的是可以阻擋自己車輛停下來的電線杆,及驅趕人群。此外,唐某在抓捕時沒有抗拒抓捕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歸案後也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視為投案自首。

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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