恫嚇執行人員,隱藏執行的財產 蘭州榆中法院宣判31例拒不執行案

為進一步嚴打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犯罪行為,形成對拒執行為的強大威懾,11月上旬,榆中縣人民法院集中開庭審理、宣判了31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據瞭解,這31例案件涉案的當事人,都具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有些毆打、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有些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經營修理廠為由向陸某分五次借款共計26萬元,約定了還款期限。到期後,陸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陸某於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榆中縣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陸某借款本金26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未如期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案件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榆中縣法院執行局依法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應法律文書,均未收到王某任何回應。榆中縣法院執行局對王某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拘留後,王某償還了6萬元,剩餘部分承諾分期償還。可王某之後不僅未如約履行義務,還無償轉讓其名下的車輛等財產,頻繁更換聯繫電話以各種方式規避執行,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偵查機關受理案件後,於8月2日將王某抓捕歸案。

11月1日,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查後於同日立案並於1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人民法院判決權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榆中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宣判後,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