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城區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按:2015年8月24日,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重慶市主城區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辦法》(渝府辦〔2015〕17號),於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經重慶市政府網站約稿,市規劃局對《管理辦法》主要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重慶四山縱貫、兩江環繞,建築依山就勢,城市隨意賦形,以山水本底塑造城市空間形態一直是我市特有的風貌特點,不僅體現地域特徵、文化內涵和時代風貌,也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我市規劃建設發展,獨具特色、大氣磅礴的自然山水都市格局逐步彰顯。規劃部門對城市空間形態的管控主要是指研究城市形態與總體山水格局的關係,提高建築形態與自然本底特色的融合度,控制建設項目與城市山際線、水際線、天際輪廓線、以及城市整體風貌的統一協調,傳承歷史文脈、凸顯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近年來,規劃部門一直在探索關於城市空間形態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新路子,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4年,習總書記就中國建築文化缺失作出重要批示,對全國建築規劃行業“貪大、求洋、求怪”的不正風氣進行了批評,要求城市建築應符合地域特徵、重視文化內涵、體現時代風貌等。2014年初,市第四屆規委會第一次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加強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的相關要求。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老百姓對於城市空間形態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全社會已形成了加強城市空間形態管理、提升城市品質的共識。目前,北京、成都等城市相繼出臺了關於加強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規範建築規劃行業管理的相應舉措。因此,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我市有必要通過政府規範性文件對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予以規範。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根據建設項目所處區位的景觀及生態敏感程度,將主城區劃分為特別管控區、重點管控區和一般管控區,對應不同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特別管控區,主要包括以下區域:1、位於CBD中央商務區核心區的重要標誌性建築以及300米以上的特大型超高層建築,此類建築是城市天際輪廓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城市整體風貌的塑造起著關鍵性作用;2、國際航站樓、火車站等門戶建築,此類建築是城市對外展示的窗口,對城市對外形象的塑造起著重要作用;3、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如大型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博物館、運動場館等,此類建築多為政府投資修建項目,是體現城市文化景觀品質的重要載體。

特別管控區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國際方案徵集、專家評審,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還要廣泛徵詢公眾意見,讓廣大市民參與到城市空間形態塑造工作中來。設計方案要上報市政府審定。

重點管控區,主要包括以下區域:1、位於CBD中央商務區核心區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及十大商務功能集聚區內的建設項目,此區域是城市重要的商務核心區、重要商圈,應當加強風貌塑造。2、兩江四岸頭排地塊以及位於山脊線上的建設項目,重慶坐擁兩江,沿江地帶舒展開敞,是城市重要的景觀展示面,沿江頭排建築對塑造“江城”景觀風貌起決定性作用,此外重慶作為“山城”,位於山脊線上的建築對整個城市制高點和整體輪廓也具有重大影響。3、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傳統風貌片區內的建設項目,重慶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文化積澱,應當加強此區域的城市空間形態管理,傳承城市歷史文脈。

重點管控區的重要項目應開展方案徵集或多方案比選,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局審定。特別重要的,要上報市政府審定。

除特別管控區和重點管控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控區,一般管控區的建設項目,其景觀風貌設計應當符合設計條件的要求,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局審定。

(二)完善形態管理機制

1、建立規劃管理全過程形態管控機制。過去的形態管控主要在建築方案審查階段,土地出讓時未作相關要求,在項目實施建設過程中也缺乏形態方面的監管,造成形態管理相對困難。《管理辦法》施行後,將建立從規劃編制、城市設計、方案審查、跟蹤管理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管理機制。通過對地塊規劃條件的預研究,或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確定形態管控的相關要求納入到土地招拍掛條件;通過方案徵集遴選優選方案,將空間形態、色彩材質納入規劃管理;通過外立面裝飾施工前的現場確認,加強過程監管;通過將審定的空間形態要求納入竣工核實範圍,保障實施效果。形態管控將涵蓋規劃管理全過程,並落實到各個環節。

2、建立項目主創建築師激勵機制。將項目主創建築師信息製作成永久性銘牌,並嵌入建築外牆進行昭示和留存。《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主創建築師”概念,與“項目負責人”有所區別。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指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管理經驗,並統籌管理整個項目設計的人,而“主創建築師”是項目方案設計的構思主創,對建築空間形態貢獻最大者。主創建築師激勵機制,為優秀建築師提供了更廣大的設計舞臺,也讓社會公眾更加關注建築設計行業,激發建築師榮譽感,鼓勵多出建築精品,並強化建築師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3、建立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形態管理機制。城市空間形態管理涉及市政府多個職能部門、開發建設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涵蓋面廣。比如,將空間形態作為跨江大橋、交通樞紐等市政交通項目重要的評標內容涉及發改委及建設部門;將形態管控的相關要求納入土地招拍掛條件涉及國土部門;臨街開敞集中綠地及廣場的設置涉及園林部門;濱水岸線環境整體打造涉及水利部門,等等。《管理辦法》規定,各有關職能部門、主城各區政府(管委會)、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城市空間形態塑造的相關工作,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4、進一步開放設計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的國內外方案徵集以及通過專家諮詢公開、公平遴選優秀方案的工作方式,降低重慶市場準入門檻,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將吸引大批國內外優秀設計機構參與到我市的規劃建設中來,同時加強與本地設計機構的技術合作、交流,逐步帶動我市本土規劃建築設計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時又能有效促進市場競爭和重慶的國際化程度。

(三)主要管理要求

1、跨江大橋、交通換乘樞紐、軌道交通車站等市政交通項目以及岸線治理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設計招標或委託設計機構開展方案設計時,應將項目的空間形態、景觀風貌要求統籌納入招標(委託)設計範圍,作為重要的評標內容,並佔取一定比重的分值。招標評委中應有不少於1位建築藝術類專家。

跨江大橋等大型市政交通設施作為百年工程,特別是景觀敏感區域地帶,由於其體量大,大多位於城市公共開敞空間和門戶地帶,更是城市一道靚麗的風景線。將空間形態、景觀風貌作為重要的評標內容,可有效避免僅根據工程造價、施工難易程度等工程技術內容評判方案設計的優劣,有利於遴選出更符合重慶獨特山水城市景觀的優秀設計方案,提升城市公共景觀品質。

2、沿江、臨崖頭排地塊的建設項目,在土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論證將項目建設用地紅線外對應的堤岸、崖坎景觀綠化納入規劃條件,要求建設單位整體規劃、同步實施,提升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品質。

重慶兩江四岸不乏高品質樓盤,但開發商往往僅關注樓盤自身的環境打造,周邊環境未能與之整體協調,造成高品質樓盤與周遭惡劣環境的格格不入。此條規定強化了開發建設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在實施項目開發建設的同時,兼顧城市公共利益。

3、臨主幹道的住宅項目和以住宅性質為主的綜合用地項目,單個地塊面積大於6萬平方米的,原則上應臨城市道路佈置不小於該地塊建設用地面積5%的綠地或廣場。增強城市主幹道景觀活力和臨街界面開敞性。

重慶人多地少,建設用地有限,臨主幹道兩側用地更是商家必爭之地,過去的樓盤在臨道路兩側大多佈局連續的臨街門面,以提升商業價值。但這樣也造成了城市臨街空間形態封閉、壓抑的現狀。此條規定能夠讓小區綠化“透出來”,為城市公共空間“添綠”,有效提升城市主幹道景觀品質,讓城市更開敞、舒心。

三、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社會公眾可通過重慶市規劃局網站(www.cqupb.gov.cn)查詢。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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