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是什麼內容?

嶽雍正鄭永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內容是證據的種類。根據該條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包括8種:(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同時,該條還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這裡要注意的是,證據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分類是不同的,當然有共同的種類,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如果說訴訟是一爭戰鬥的話,證據就是雙方的武器,關乎著訴訟結果的勝負,因此,可以說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於證據在訴訟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如何收集固定和採信,對此司法機關先後作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學習和運用中只看大的法律規定是不夠的,還要多掌握與之相關的司法解釋才能徹底弄清弄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就對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質證以及證據的審核認定等內容進行了具體地明確,為確保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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