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還可以調解嗎?

王仁根律師


執行階段是否還可以調解?嚴格講,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執行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雖然民事執行程序是強制性程序,但雙方之間畢竟屬於民事糾紛。意思自治原則是解決民事糾紛最為重要的原則。所以,只要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具有解決糾紛的意願,法律也是應當予以尊重並支持,雙方可以通過執行和解程序解決。雙方若是達成執行和解的,只要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就行。

調解與和解的區別主要是,調解是在法官主持下的協商調解,和解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自行協商。但是,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也是完全可以主持或幫助雙方協調,讓雙方達成和解。並不是一定要侷限於調解或和解的字面意義,而認為這是調解或是和解,或是其他什麼樣的方式,能夠解決糾紛,能夠解決問題,這都是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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