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中各類場所的防火分隔

耐火極限2.0小時

1、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小時。

2、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3、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小時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汽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汽車庫設置在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時,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築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樓板完全分隔。

耐火極限3.00小時

1、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立方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和1.50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牆設置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3、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當採用防火隔間時,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

4、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立方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

6、劇場等建築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

7、避難走道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小時,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小時。

8、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於15000立方米/小時、集塵斗的儲塵量小於60公斤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佈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小時的防火隔牆和1.50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不應設門窗洞口

1、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2、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區域。

3、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小時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5、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於100輛的區域,但當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小時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於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於300輛的區域。

建築中各類場所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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