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中金豐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關於

中金豐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金豐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中金豐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出現了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在上述事由出現後依法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且本次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二、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根據《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備案”中“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的約定: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超過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日終,本基金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觸發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基金終止條款。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基金合同》有關約定,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相關業務辦理情況

自2018年11月16日起,本基金將進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間不再接收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基金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轉換等業務,並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二)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四)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五)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特別提示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將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相關職責。

2、本基金進入清算程序後將不再辦理申購、贖回、基金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轉換等業務,敬請投資者關注相應的流動性風險。

3、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將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公告,並將遵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規定及時進行分配,敬請投資者留意。

4、投資者可以登錄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ciccfund.com)或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68-1166或相關銷售機構的客服電話進行諮詢。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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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豐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金豐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中金豐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出現了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在上述事由出現後依法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且本次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日終,本基金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觸發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基金終止條款。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基金合同》有關約定,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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