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8年9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446號文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該券種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可能由於規模小、經營歷史短、業績不穩定、內部治理規範性不夠、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導致其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從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流動性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於其轉讓方式及其投資持有人數的限制,存在變現困難或無法在適當或期望時變現引起損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髮售公告:指《中銀安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髮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佈、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佈、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佈、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髮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鉅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26樓、27樓、45樓

法定代表人:章硯

設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電話:(021)38834999

聯繫人:高爽秋

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章硯(ZHANG Yan)女士,董事長。國籍:中國。英國倫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共金融政策專業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中國銀行總行全球金融市場部主管、助理總經理、總監,總行金融市場總部、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李道濱(LI Daobin)先生,董事。國籍:中國。清華大學法學博士。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部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和公司副總經理。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國籍:中國。美國Fordham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現任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長。歷任中國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經理、高級經理、主管、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職。

宋福寧(SONG Funing)先生,董事。國籍:中國。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經濟師。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經濟師。現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戶經理、副行長。歷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資金計劃處外匯交易科科長、資金計劃處副處長、資金業務部負責人、資金業務部總經理,中國銀行總行金融市場總部助理總經理,中國銀行總行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產品經理等職。

曾仲誠(Paul Tsang)先生,董事。國籍:中國。為貝萊德亞太區首席風險管理總監、董事總經理,負責領導亞太區的風險管理工作,同時擔任貝萊德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曾先生於2015年6月加入貝萊德。此前,他曾擔任摩根士丹利亞洲首席風險管理總監,以及其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帶領獨立的風險管理團隊,專責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亞洲各經營範圍的市場、信貸及營運風險,包括機構銷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資本市場、投資銀行、投資管理及財富管理業務。曾先生過去亦曾於美林的市場風險管理團隊效力九年,並曾於瑞銀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結構部工作兩年。曾先生現為中國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風險管理客座講師。他擁有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以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荊新(JING Xin)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全國會計專業學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獨立監事。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審計處處長、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黨委書記,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副院長、會計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等職。

趙欣舸(ZHAO Xinge)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美國西北大學經濟學博士。曾在美國威廉與瑪麗學院商學院任教,並曾為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美國共同基金業行業協會)等公司和機構提供諮詢。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與會計學教授、副教務長和金融MBA主任,並在中國的數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資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雷曉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獨立董事。國籍:英國。法國INSEAD工商管理碩士。曾任白狐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目前仍擔任該公司的諮詢顧問。在此之前,曾任英國電信集團零售部部門經理,貝特伯恩顧問公司董事、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總經理,中英商會財務司庫、英中貿易協會理事會成員。現任銀硃合夥人有限公司合夥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梅達斯經濟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澳大利亞國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兼任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山西財經大學計統系講師、山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獨立學院(籌)教授、副院長、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等職。

2、監事

盧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監事,國籍:中國。南京政治學院法學碩士。歷任空軍指揮學院教員、中國銀行總行機關黨委組織部副部長、武漢中北支行副行長、企業年金理事會高級經理、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高級交易員。

趙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職工監事,國籍:中國,研究生學歷。歷任遼寧省證券公司上海總部交易員、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交易主管。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經理。

3、管理層成員

李道濱(LI Daobin)先生,董事、執行總裁。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歐陽向軍(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長。國籍:加拿大。中國證券業協會-沃頓商學院高級管理培訓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畢業證書,加拿大西部大學毅偉商學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碩士(MBA)和經濟學碩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團公司、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和加拿大倫敦人壽保險公司等海外機構從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英大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場拓展總監、監察稽核總監和上海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國際金融教研室主任、講師。

張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太倉支行副行長、蘇州分行風險管理處處長、蘇州分行工業園區支行行長、蘇州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陳軍(CHEN Jun)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金融學碩士。2004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執行總裁。

王聖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學院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歷任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4、擬任基金經理

周毅(ZHOUYi)先生,理學碩士,曾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職員,廣東南粵銀行債券交易員。2015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員、中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2018年2月至今任中銀互利基金經理,2018年2月至今任中銀安心回報基金經理,2018年2月至今任中銀薪錢包基金經理,2018年10月至今任中銀理財30天債券基金經理。具有5年證券從業年限。具備基金、證券、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員從業資格。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

主席:李道濱(執行總裁)

成員:陳軍(副執行總裁)、奚鵬洲(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李建(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張發餘(研究部總經理)、方明(專戶理財部副總經理)、李麗洋(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

列席成員:歐陽向軍(督察長)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系是指為了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運作,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辦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合規。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設立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體系,做到內控管理的全面覆蓋;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穩健運作,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性;

(3)權責匹配原則。內控管理中的職權和責任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下屬各單位(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及工作人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權責匹配,所有主體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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