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征收,農戶分文未得——聊城農民聘京雲律師維權

暴力征收,農戶分文未得——聊城農民聘京雲律師維權

案情介紹:

2014年山東聊城地處山東省西部,聊城地處中原腹地,在全國建設美麗城鎮的大環境下,東昌府區政府為進行城鎮建設,大刀闊斧地進行徵地拆遷工作,在此過程中,需佔用徵收聊城東昌府某村房屋及耕地幾十畝土地,當地政府實施徵地拆遷工作,2014年在沒有什麼手續的情況下,村委會向全村佔用耕地的住戶發出徵地的通知,但是僅僅侷限在村委會向農戶通知,沒有見到任何書面材料(包括徵地通知書,徵地拆遷公告,徵地補償方案等),並且此次徵收政府沒有給予全村佔用耕地的住戶任何補償。

在僅僅的一個月中,農民的耕地就被強行佔用,耕地上農作物被破壞,農戶多次與村裡進行溝通,但是在政府的支持與強大的壓力下,農戶訴求無門,受害人向當地的律師進行諮詢但是沒有一個律師願意介入此次案件,都是擔心被政府強行吊銷執業證。為此,當地徵地拆遷中的21戶農民向北京律師求助,當我所得知此次事件,在困難重重的情況下,毅然決然接受受害者委託,要用法律維護這些人的合法權益。

暴力征收,農戶分文未得——聊城農民聘京雲律師維權

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根據《山東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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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法律來看,我國的土地徵收有一個完整的實施流程,土地徵收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其中存在很多的手續,最為重要的是向徵求廣大人民的意見。

一般情況下,我國的土地徵收要經歷以下程序:


1、徵地告知;

2、現狀調查及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

4、徵地的審核、報批;

5、徵地公告;

6、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等。


從徵收的內容上講,這其中最受到老百姓關注的是公告與徵收方案及補償問題,也是老百姓最為關注的事情,根據上述《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在此次案件政府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只有村委會的口頭通知,顯然這是嚴重違法的。

從徵收的程序上講,政府在徵收程序上存在嚴重違法事實,首先徵收三十畝耕地以上的要向國務申請,其次,徵收要進行一定的立項、批准、公告等手續,而本案中,聊城政府沒有出示任何文件,更沒有任何的書面徵收拆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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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分析:

(一)案件事實調查,證據的收集

首先、針對山東聊城的事實情況我所召開專題會議,指派主管律師吳律師接手案件,介紹當前案件進展情況,分析案件的法律關係,適用法律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策略。

其次、我所為了更好的瞭解案情,指派吳律師等兩名專業律師前往當地進行案件的調查,與當事人進行協商與溝通,切實的對徵收的範圍、徵收的位置、徵收對象以及地上物的損失等進行調查總結。

再次、依託我所團隊,我所多名律師進行案件分析,整合事實證據,化整為零,制定案件籌劃方案,貫穿“打、談結合”的整體思路,與當事人密切配合,牽制政府的徵收進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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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結配合,相互協作

在此次的案件中,在當地的政府得知某村21戶村民聘請律師後,當地政府為了緩解人民群眾與政府的矛盾,以每平米20元錢的價格向除21戶之外的村民發放徵收補償,而這21戶村民成為了全村村民的笑柄,此21戶村民沒有信心在進行維權,在全村的壓力下,更是對當前的事實無奈,甚至認為他們沒有獲得補償是因為律師的原因。我所律師與村民溝通後,分析案情,直指案件的要害,反駁一些村民唱衰律師作用的話語,使村民有勇氣拿起法律的武器和違法行為鬥爭。也揭穿了當地政府在徵收的過程中妄自執法,區別對待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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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律師敢於擔當、衝破阻力力爭法權

我所律師在得知徵收情況後,為獲得證據,先後向當地政府各部門調取相關信息,各部門相互推脫,根據我國信息公開法的規定,政府部門應在當事人申請後的15日內回覆,我所律師針對政府部門違法程序向聊城東昌府法院提起訴訟,據理力爭,政府部門以敗訴告終。隨後我所律師在事實的基礎上又向聊城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然而,在我國依法治國的政策下,當地政府卻蓄意阻止,我所律師依靠專業的素養與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當面會談,副院長指定立案庭長全力配合,可是在實際的立案過程中,立案法官以種種理由不予立案,我所律師與其進行爭論,大談法律規定,法院迫於壓力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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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重運用辦案方式,維護人民正當合法權利不容置疑

在我所律師與當地的21戶村民的配合下,獲得是人民當家做主地位的確認。我所律師在政府面前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指出政府徵收違法,完全不顧當地老百姓的心情,和我國法律相違背,和我國以人為本的政策更是相距甚遠。最終政府給予讓步,在起訴、談判、法庭調解的配合下,在法庭調解階段委託我所的21戶當事人最終獲得應有的徵收補償,以每畝近三十萬元的價格完美收官,並且政府支出當地村民聘請我所律師的全部費用與訴訟費用。

我所為當事人爭取的是合法的權益,推動的是是依法治國的進程。被徵收農民獲得的不僅僅是金錢的補償,還有今後的幸福生活。

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京雲律所全體同仁隨時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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