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坐牢的銀行儲戶:120萬存款“蒸發”,狀告銀行反被判刑

對於大多數老百姓來說,錢存在銀行要比放家裡或者其他投資安全的多,可這也不是絕對的,有時候錢沒了還要面臨牢獄之災。這不,就有一位重慶的張淨遇到了這倒黴的事。

奇事!儲戶120萬存款“蒸發”,狀告銀行反被判刑4年!

第一個坐牢的銀行儲戶:120萬存款“蒸發”,狀告銀行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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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淨,1943年出生,四川成都溫江人,重慶最老牌的三家上市公司之一——萬里蓄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全國勞模,重慶市第一屆、第二屆人大代表,退休後創辦了一家塑鋼管道公司。2001年初,在其公司任副總經理的黃志忠找到張淨,稱朋友開廠,需資金幫忙,可付給高息。張淨考慮到私人借貸後資金的安全性,並未同意。後黃稱對方有銀行的朋友,可通過存摺抵押貸款,存一貸三,只需要張淨把錢存到這家銀行,就可幫助朋友獲得三倍的貸款。

在高額利息的誘導下,張淨同意將多年的工資、獎金和分紅收入等存到對方指定的銀行,但為安全起見,他要求銀行出具還款承諾,保證一年內還本付息;對於資金如何使用,他不予過問。對方同意由銀行出具承諾書。

2001年至2002年4月,張淨在農行梁平支行共四次辦理儲蓄存款合計123.9萬元。

2002年,最先的一筆38萬元存款到期後,張淨便持存摺和承諾書到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並以“正在調查”為由拒絕支付。

第一個坐牢的銀行儲戶:120萬存款“蒸發”,狀告銀行反被判刑

後經過警察偵查,這筆錢是由當初的銀行代辦職員偷偷取走了,經過周折警察幫其追回了存款。但當他再次去取到期的70多萬元時,存款已經被當時代辦的銀行職員取走。後來農行報案“遭遇詐騙”,說是張淨夥同銀行職員共同採取了詐騙的手段盜取銀行錢財,警方介入調查。後來63歲的張淨被不請而來的4名梁平警員戴上手銬抓走,送往梁平縣看守所關押。

經過不斷的審判,2007年10月,梁平縣法院判決張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將存款密碼洩露給藍振貴,採取同意、協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後起訴銀行賠償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未遂”,判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刑滿出獄的張淨走上了申訴和平反的道路,經過8年的不懈努力,終於換來清白。他說,這是他人生中遭遇的最大打擊。而且,他的伸冤之路到現在才走了一半。因為他家14年前的存款還在農行,沒有返還;高院的判決下達一個多月了,他連一個道歉都還沒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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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款頻頻失蹤,銀行儲蓄還安全嗎?

一段時間以來,有些銀行發生的“存款失蹤”事件,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對銀行職員或前職員利用“身份”欺詐或拉私活,以“高息”誘惑或“飛單”等形式“騙”取“存款”,銀行對員工和場所監管不力,將負連帶責任,不過,有責任大小和比例問題。

專家認為,不法分子藉助銀行經營場所從事的非法集資行為,銀行需承擔相應責任,因為銀行有對經營場所進行管理的義務。

“沒有銀行‘內鬼’,案件發生不了;沒有輕信,案件也發生不了。”有關專家分析諸多“存款”失蹤案件時認為,責任是多方的。

在銀行方面,存款失蹤事件暴露出銀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對於銀行的經營環境和人員管理存在疏漏。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以“高利”誘騙,和長久以來銀行給人“高息攬儲”的印象分不開。在存貸比考核等監管指標要求下,銀行往往以“貼息”“返利”等做法吸收存款,這使得不少儲戶把不法分子的高息誘餌當成銀行拉存款時的“特別貼息”而放鬆警惕。

第一個坐牢的銀行儲戶:120萬存款“蒸發”,狀告銀行反被判刑

儲戶在銀行存款,就與銀行形成存款合同關係。基於銀行是一個專業性機構,有比儲戶更高的保障安全、防範風險的義務,這也是儲戶放心將存款放入銀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銀行負有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這年頭,錢放在銀行都不能安心了,怪不得更多的人棄銀行而不用,轉向了支付寶,這也不是沒有原因的。銀行方面更應該反思、覺醒,改變現狀,提高服務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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