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員工因嚴重違紀被開除,拒收解僱通知?

【人事問題】

【HR菜鳥君人事管理求學記】我是某外資企業的人事,前段時間我們員工打架,我們當天就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了開除處理,但員工拒絕簽字。第二天員工開始遞交病假單,要求休病假一週。病假結束後員工將公司訴至仲裁委,在仲裁時,雙方對於解除合同的時間發生了爭議,我們認為是打架當天就開除了該員工,而該員工主張他是在病假結束時才接到公司解僱通知的。該員工除了主張經濟賠償金之外,還要求我公司支付一週的病假工資。最終仲裁瑞然支持我公司合法解僱,但還是要求我公司需要支付一週病假工資。HR菜鳥君想要問問各位人事大咔,以後碰到員工決絕簽署解僱通知時,應當如何操作呢?

如何應對員工因嚴重違紀被開除,拒收解僱通知?

解僱通知

【案例解讀】

依法在員工嚴重違紀時,公司可以單方解僱員工。法律雖未要求公司以何種方式告知員工,但該按中公司必須舉證證明已將解僱決定明確送達員工。基於舉證的角度考慮,如果公司無法拿著解僱通知已送達員工的證據,很可能因“無法確定明確的解僱時間“,而導致員工主張額外經濟利益,甚至可能影響解僱的合法性,甚至可能影響解僱的合法性。

【應對方法】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至於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但是用人單位要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已經送達勞動者。如張貼於告示欄,又或者是送達時進行錄音。

但是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的是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什麼是嚴重違紀。這必須得有依據。一不小心就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用多種方式送達,比如登報,召開員工大會宣佈、工會開會等。注意蒐集該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準備應付他可能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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