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之訴

以物抵債之訴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例如:甲借乙100萬元,雙方之間寫有借據等能夠證明其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材料,借款到期後,甲無力還款,便與乙私下協商,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將甲名下的一處房產(不論該房產價值是否等於100萬元)抵給乙方,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問題就在於甲、乙雙方實際上並未將房產過戶,甲中途反悔,乙能否憑《以物抵債協議》將甲訴至法院要求直接將該房產過戶。答案是否定的,那麼為什麼要如此規定呢?

一般情形下,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目的是為了及時還清債務。但有的以物抵債則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惡意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院關於以物抵債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問題的最新意見》明確指出,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訴請法院確認並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理由是基於代物清償的要物性,代物清償的成立僅有當事人合意尚不足夠,必須履行物權轉移手續。因此,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釋明,讓當事人變更訴請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關係。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如此規定,系從以物抵債的實踐性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出發所作的考慮。


以物抵債之訴


專業: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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