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之诉

以物抵债之诉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例如:甲借乙100万元,双方之间写有借据等能够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材料,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便与乙私下协商,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甲名下的一处房产(不论该房产价值是否等于100万元)抵给乙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问题就在于甲、乙双方实际上并未将房产过户,甲中途反悔,乙能否凭《以物抵债协议》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直接将该房产过户。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呢?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还清债务。但有的以物抵债则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的最新意见》明确指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理由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代物清偿的成立仅有当事人合意尚不足够,必须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因此,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释明,让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此规定,系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所作的考虑。


以物抵债之诉


专业: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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