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自己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一般情況下,如果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須要徵得他人的同意,並且支付相應的報酬。
如果沒有徵得他人的同意並支付相應的報酬,這明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作者完全可以起訴,並要求賠償。
可不可以什麼代價都不用付出,就直接白白使用別人的作品成果?
可以,天下還是有免費的午餐的。
法律規定了一些情況下,只要使用者指明瞭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就可以無償使用作者已經發表了的作品,而且不需要經過作者的同意。這些情況被稱為合理使用。
哪些行為才算是合理使用?
有這樣11種行為。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作品
3、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發表的作品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5、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6、報紙、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實時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7、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8、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複製本館的收藏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類表演沒有向觀眾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
11、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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