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必看!今年最佳年終獎發放時間出爐!

提醒!今年年底之前建議您公司把2018年的年終獎發放了!

提醒

提醒企業和會計們,趕緊把今年的年終獎在2018年12月底發放了,未來明年是否還會有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不確定

舉列

同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0-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情況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發放

將年終獎的計稅所得除以12個月,得到分月均值後,以這個計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稅率表找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稅=24000*3%-0=720元

情況二:若是2019年發放

個稅=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建議

①2019年1月1日(含)之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需要看政策變化。此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已經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

②2018年度的年終獎儘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因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會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會大大太高當期個稅的適用稅率。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附表1:

財務人必看!今年最佳年終獎發放時間出爐!

附表2:

財務人必看!今年最佳年終獎發放時間出爐!

財務人必看!今年最佳年終獎發放時間出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