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報成了「賄報」,廣東鶴山原市委書記受賄獲刑11年6個月

2005年至2012年,郭偉利用先後擔任廣東省台山市市長、市委書記,鶴山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受賄,金額摺合人民幣達500多萬元。行賄者除了幾個商人外,還有17名下屬單位的一二把手,他們行賄的地點就在郭偉辦公室內,美其名曰彙報工作。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郭偉擔任鶴山市委書記期間,鶴山還是廣東省4個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之一。2018年8月23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處郭偉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彙報成了“賄報”,廣東鶴山原市委書記受賄獲刑11年6個月

辦公室內烏煙瘴氣

郭偉,1964年12月出生,湖南常德人,博士,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入黨。從基層起步成為台山市副市長,2003年任台山市市長,2006年3月起任台山市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年8月之後,郭偉任江門市代管縣級市鶴山市委書記兼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鶴山,也是我國著名的僑鄉之一,因市內有山形似仙鶴而得名。值得一提的是,郭偉任職鶴山市委書記時的2011年6月,鶴山成為廣東省4個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之一。郭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在內容上,有關人、財、物、事等管理事項全面公開;在載體上,“陽光鶴山”市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應運而生,突出“陽光鶴山”微博、常委會直播、網絡問政、黨員代表直通車等4個特色欄目,即時更新動態,接受社會監督。鶴山除了“必備動作”,還有“自選動作”,黨代表列席重要會議制度就是重大創新之一。

儘管有此頂層設計,仍擋不住郭偉的貪慾。他在擔任鶴山市委書記期間受賄不止。2015年8月,江門市紀委對群眾舉報的郭偉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初核,掌握了郭偉收受林某賄賂等情況。後經二審法院認定:2006年至2010年,郭偉在擔任台山市委書記、鶴山市委書記期間,為林某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改變建築性質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林某所送美元13萬元。

2005年,林某認識了時任台山市市長的郭偉。2006年年初,林某掛靠台山市某住宅建設公司,徵用某鎮園田社區150多畝土地。在辦理土地證過程中,林某嫌太慢,想找郭偉出面協調一下。2006年的一天,林某來到郭偉辦公室,送給他1萬美元,請他幫忙協調一下,儘快辦理土地證。

郭偉說,這段時間他小孩生病住院,還要長期治療,已經花了100多萬元醫療費。林某聽後,覺得郭偉暗示自己給的錢少。幾天後,他又到郭偉的辦公室,送給他10萬美元。幾天後,郭偉約林某和該鎮黨委書記陳乙在廣州天河體育廣場附近吃飯。席間,郭偉交代陳乙與台山市有關部門協調一下,儘快幫林某辦理土地證。郭偉還說,他自己也打電話給有關部門領導進行協調。一個多月後,該宗土地證辦好。

2009年,林某經營的酒店開張,他想把酒店由臨時建築改為永久建築。林某向有關單位申請了好長時間都沒有批下來,就找時任台山市市委書記的郭偉幫忙。200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林某到郭偉的辦公室,送給他2萬美元。在郭偉的關照下,該酒店由臨時建築改為永久建築。

2010年下半年,老鄉蘇某找到林某,說自己想在鶴山開辦一家民營醫院,讓他找郭偉幫忙。幾天後,林某到郭偉的辦公室向他說起此事,並替蘇某送給郭偉1萬美元。郭偉當場就給鶴山市有關部門領導打電話,讓其幫忙辦理。最後,因為種種原因蘇某的民營醫院沒有建成。

2016年5月20日,江門市紀委對郭偉採取“兩規”調查措施。同年8月31日,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對郭偉受賄一案立案偵查。

郭偉的受賄事實多發生在他辦公室,行賄者往往打著彙報工程和工作的旗號進行。在郭偉的縱容下,其辦公室藏汙納垢,烏煙瘴氣。

彙報成了“賄報”,廣東鶴山原市委書記受賄獲刑11年6個月

17名官員提錢“進步”

2003年至2009年,郭偉擔任台山市市長、市委書記6年,14名下屬為了職務調整和工作上得到郭偉的支持,共向其行賄人民幣122.14萬元、港幣13.5萬元、美元1.5萬元。2010年至2012年,郭偉擔任鶴山市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張丁、呂某和李華3人所送賄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港幣21萬元。

2011年,鶴山市某醫院院長退休,鶴山市某單位副主任兼鶴山市某醫院副院長張丁到郭偉辦公室談起此事,提出自己想進步。之後,郭偉向時任市委組織部部長了解張丁的情況,並推薦張丁為該醫院院長人選。後來,經過有關程序任免,張丁如願當上了醫院院長。2011年中秋節前一天,張丁請郭偉在鶴山某酒店吃飯。期間,張丁說了一些感謝的話。飯後離開時,張丁送給他一份禮品袋。郭偉回去打開一看,裡面裝了一些香菸和蟲草、燕窩,還有一個裝有5萬元港幣的信封。

2010年至2011年,郭偉四次共收受某鎮黨委書記呂某人民幣6萬元、港幣10萬元。其中,2010年春節、2010年中秋和2011年春節前,呂某都會到郭偉辦公室向他彙報工作,離開時送給他一個信封,內裝有人民幣2萬元,三次共計6萬元。

2011年上半年,鶴山市委決定將該鎮與另一鎮合併設立新鎮,呂某到郭偉辦公室向他彙報工作時,提出自己想留任新鎮當黨委書記。後來,在郭偉的提議下,經市委會議同意呂某擔任新鎮黨委書記。當年中秋節前後,呂某到郭偉辦公室向其表示感謝,離開時將一個裝有10萬元港幣的信封放在他辦公桌上。

2010年到2011年,郭偉分三次收受某鎮黨委書記李華共計人民幣10萬元、港幣10萬元。2010年中秋節、2011年春節前,李華兩次到郭偉辦公室彙報工作,離開時都會給他一個內裝有人民幣5萬元的大信封,兩次共計10萬元。此外,2011年下半年左右,李華提出按照省裡政策,自己任職鎮黨委書記5年以上,符合享受副處級調研員的條件,請郭偉考慮一下。他離開時,將一個裝有10萬元港幣的大信封放在郭偉辦公桌上。郭偉認為李華在鎮黨委書記一職上乾的時間較長,也符合政策,就找到時任鶴山市委組織部部長談了此事。最後,李華被提拔為副處級調研員。

2016年9月1日,郭偉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郭偉利用先後擔任台山市政府市長、市委書記、鶴山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38.14萬元、港幣199.5萬元、美元1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3月22日,中山市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郭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38.14萬元、港幣99.5萬元、美元16.2萬元。

宣判後,郭偉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院最後認定,2005年至2012年,上訴人郭偉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共計人民幣294.14萬元、港幣189.5萬元、美元15.5萬元。原判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8年8月23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如下:維持中山市中院一審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郭偉的定罪量刑;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繼續追繳上訴人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294.14萬元、港幣89.5萬元、美元15.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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