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答:職工在合同履行期間“自動休假”,實則是自行離職不辭而別,是違約行為,應依法給用人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以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職工在合同履行期內因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和勞動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範之下進行。從一個企業來說,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是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維護穩定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條件。作為勞動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職工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了《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造成的損失。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勞動部最近發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企業員工在合同期內“自動休假”,實則“自行離職”的處理辦法

因此,職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法律允許隨時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後方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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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發現在合同期內不辭而別的職工又到另一企業工作,還可要求該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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