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來襲!企業借款增值稅不煩惱!

在經濟活動中企業之間、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變得越來越普遍。相信大家在日常的實務工作中也會經常碰到這種業務。但是呢,不同的借款對象,其所產生的稅收後果卻是不同的。今天我們一起討論,企業借款增值稅應該怎樣處理?

我們需要清楚的是:對於貸款人來說,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財稅〔2016〕36號”文明確了,貸款服務屬於金融服務的一種,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貸款服務交增值稅。所以,企業通過借款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取得利息收入,實際上是提供了貸款服務,要交增值稅,這裡的稅率是6%。

貸款服務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是,對於借款人來說,他接受的貸款服務支付的這個利息,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而且,和這筆貸款直接相關的,向貸款方支付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一些費用,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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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這裡需要注意一下,剛才說的是直接向貸款方支付的利息,但是如果這些與貸款相關的費用,不是直接向貸款方支付的,可不可以抵扣呢?大家注意了,稅法是沒有說過不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

我們舉幾個例子:

企業與企業間的借款。比如學會是一家集團公司,有A、B、C三個子公司。按照稅法規定,學會、A、B、C四個公司互為關聯方, 2018年學會將10億元資金分別撥付A、B、C使用,因是集團公司內部資金的調拔,故既未簽訂借款合同,也不收取利息。這種情況是否繳納增值稅?

首先,我們要明確:企業無償借款,要不要交增值稅呢?“36號文”規定了,除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以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要視同銷售服務。由於企業借款在增值稅裡面,屬於提供服務,所以無償借款,要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

同時,結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其應納稅額的規定,所以,甲公司需要根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無償借款,稅務機關會參照“36號文”的規定進行核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而且就算關聯企業之間支付了貸款利息,利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照樣有權調整其應納稅額。關聯企業如此,非關聯企業也不例外。

所以,也就明確了,企業之間的借款增值稅是逃不掉的。

有些小夥伴會覺得疑惑,還有什麼情況下會有無償借款的借款呢?其實,無償借款是很普遍的,除了這種集團企業對下屬企業、關聯企業調撥的、不收取利息的資金。或者說股東通過往來方式投入到企業運營的、不收取利息的資金。但是,對於一些有業務實質的往來款,不屬於無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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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企業的借款是否需要繳稅?

那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要繳稅?這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個人借款給公司。這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也是常有的事。那麼個人借款給企業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呢?根據規定,關於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規定。只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才視同銷售,才要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自然人既不屬於單位,也不屬於“個體工商戶”。因此借款給企業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借款給個人。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除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借款給員工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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