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涉「稅」,爲什麼結果不同?

同樣是涉“稅”,為什麼結果不同?


自上兩篇有關“稅”的文章發表後,觀眾老爺們都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大多數都在表達自己憤怒。質問範為什麼沒被判刑,疑惑同樣是偷漏稅,為什麼劉曉慶700多萬卻坐了442天的牢,而範卻僅僅只被罰8.8億且免去牢獄之災?

同樣是涉“稅”,為什麼結果不同?

不少朋友將這種“不公正”歸結到范冰冰的漂亮臉蛋,大罵中國法律“偏袒”,甚至猜測範的背後是不是有人?其實,這要分析一下。

劉曉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坐牢


同樣是涉“稅”,為什麼結果不同?


稅務機關公佈了對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的調查及行政處罰決定後,其中新華社通告中有段話,格外引起我們的關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據悉,撇開滯納金和罰款,范冰冰個人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偷漏稅款高達2.553億元,其中偷逃稅款為1.413億元。

如此高的金額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甚至不能接受。

網上也有很多對比2002年案發的劉曉慶涉稅案,以及2014年3月終審的空姐代購案。

事實上,劉曉慶涉稅案准確說是劉曉慶公司偷稅案,該案最終定性為劉曉慶公司偷稅罪,公司總經理靖軍作為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承擔了刑事責任(2004年終審判了3年),而劉曉慶先後被刑事拘留及逮捕,共羈押了400多天,最終並未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坐牢,是通俗語言,其中包含各種關押行為,但在法律層面上,特指刑事處罰。至2004年終審,劉曉慶都未被起訴,因此,從法律意義來說,劉僅被刑事警告(也就是拘留),並未真的受到刑事處罰(坐牢)。

前置程序是范冰冰未被直接刑事處罰的根本原因


同樣是涉“稅”,為什麼結果不同?


2004年,劉曉慶涉稅案期間,《刑法》第201條罪名是偷稅罪。規定只要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達到一萬元,即可定罪。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過並施行,對第201條的偷稅罪作了重大修改。

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隨著修改的正式實施,罪名也由偷稅罪改為了逃稅罪。

這一修改設置了行政處罰作為追究逃稅行為刑事責任的前置程序,只要是首次被稅務機關按逃稅予以行政處罰,並且滿足5年內未翻過同一錯誤,或者被稅務機關二次處罰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不因首次被稅務處罰時涉案數額的多寡而改變。范冰冰目前正這一“前置程序”階段,這也正是她涉案金額如此巨大,卻依舊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本原因。

這裡,就有人問了,為什麼要修改成這樣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副主任黃太雲介紹,1997年刑法第201條在實踐中遇到了以下問題:

偷稅行為表述過於複雜,執法實踐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對構成偷稅罪是要求具備上述所有條件還是隻要其中一個條件,尤其“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構成偷稅罪的一種獨立的行為還是一個必備條件?納稅人如果採用條文未列舉的手段偷稅是否構成犯罪?

偷稅罪數額標準太低,打擊面過寬,不利於經濟發展和國家稅源的鞏固;移送公安的案件過多,難以承受;而稅務機關不移送,檢察機關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各地基本未嚴格按照該標準掌握,使這一規定形同虛設。

兩個量刑檔次之間出現了兩個空擋。對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但超過十萬元的,或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滿十萬元的,應否定罪、如何處罰?

目前偷稅罪規定的負作用大。企業如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比例,不管企業是否積極補交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都可將企業老總定罪,結果企業可能慢慢垮了,國家稅收少了稅源;企業破產了,工人下崗需要重新安置,給國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負擔等。

我國刑法所稱“偷稅”,在外國稱為“逃稅”,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黃太雲說,我們習慣上把這類行為稱為“偷稅”,主要是傳統上認為: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如逃避給國家繳稅,就同小偷到國庫裡偷東西一樣。但實際並非如此,納稅是從自己的合法收入裡拿出一部分交給國家,逃稅與“偷”毫不相干。相對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逃稅在各國都比較常見。我國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而外國則無具體數額的要求,理論上都構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國也不是一經查出有逃稅行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區別於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別處理方式,即對逃稅行為往往查得嚴,民事罰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稅收實踐已經證明,單憑定罪處罰的威懾力並不能有效解決逃稅問題,而加強稅收監管並建立可供社會公眾查閱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記錄檔案,對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能起到更為有效的作用。

主要是考慮到打擊逃稅犯罪的目的是加強稅收徵管,保證國家稅款收入。對行為人經稅務機關催繳後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以及罰款的,如果能夠不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更有利於鞏固稅源和擴大稅基,也利於公民、企業自覺提高納稅意識。

這也進一步點明瞭,范冰冰不受刑罰的內在原因。


同樣是涉“稅”,為什麼結果不同?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重新規定了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改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對比04年的刑法規定,一萬元的起刑點其實非常之低,如果真的嚴格執法,幾乎沒有人敢大聲說:我沒有偷稅!房屋出租需要交稅、個人所得需要交稅……即使現在規定5萬元的起刑點,又有多少人能說自己從未漏繳過?

2009年和2010年所做的修改,不僅利於明星等高收入階層,也是平等保護了每位納稅人。

如果逃稅罪的規定依舊停留在1萬元和沒有前置程序的情況下,那我們普通公民都有動輒入獄的可能。(禾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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