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騙取貸款沒商量

「以案释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骗取贷款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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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骗取贷款没商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湯某某、夥同周某某、李某某、葉某某(三人均已判刑)於2010年4月來蕪湖註冊成立蕪湖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單位犯罪已判刑)、蕪湖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其後邀集福建同鄉或朋友徐某、張某某、鄭某某、陳某某、連某某、周某某、楊某(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蕪湖市註冊成立了7個公司。其後,被告人湯某某及周某某、李某某、葉某某夥同上述公司以虛假的購貨合同,以蕪湖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並且以蕪湖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的房產、土地作抵押,多次從某銀行蕪湖分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鳩江區人民檢察院於 2018年1月8日以被告人湯某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向鳩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月26日,鳩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湯某某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湯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湯某某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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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提示】

騙取貸款、匯票承兌、金融票證犯罪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犯罪,直接的結果就是造成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損失,導致金融市場的混亂和不穩定,關係到金融安全。就本案而言,由於被告人湯某某等一夥人利用單位名義,形成共同犯罪的團伙,表面上打著投資的名義,進行鋼材交易的騙局,實際上根本不從事真正的交易和貿易,而是用虛假的貿易合同為幌子,直接從銀行騙取貸款,貸款到期後再騙取承兌匯票,或者再騙取國內信用證,給銀行造成了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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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防範:

一是提高評估能力,對企業申請貸款、信用證提供的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特別是購貨合同,對合同雙方的資質、經濟能力、實際業務往來等詳細審查,以防虛構。

二是加強貸後跟蹤審查,對申請貸款對企業定期瞭解營運現狀和貸款資金流向,一旦發現有騙貸可能的,立即採取手段,減少損失。

三是減少“借新還舊”式貸款,本案中被告人貸款到期後再騙取承兌匯票,或者再騙取國內信用證,這種“借新還舊”的形式掩蓋了貸款人的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情況,銀行難以發現,並且推遲了發現信貸風險的時間,積累了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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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曉美 圖 網絡

審核 杜呂慶 陳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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