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骗取贷款没商量

「以案释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骗取贷款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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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皮包公司假合同,骗取贷款没商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三人均已判刑)于2010年4月来芜湖注册成立芜湖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位犯罪已判刑)、芜湖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其后邀集福建同乡或朋友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连某某、周某某、杨某(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芜湖市注册成立了7个公司。其后,被告人汤某某及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伙同上述公司以虚假的购货合同,以芜湖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且以芜湖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作抵押,多次从某银行芜湖分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8年1月8日以被告人汤某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26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汤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汤某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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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提示】

骗取贷款、汇票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犯罪,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损失,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关系到金融安全。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人汤某某等一伙人利用单位名义,形成共同犯罪的团伙,表面上打着投资的名义,进行钢材交易的骗局,实际上根本不从事真正的交易和贸易,而是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为幌子,直接从银行骗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再骗取承兑汇票,或者再骗取国内信用证,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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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提高评估能力,对企业申请贷款、信用证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特别是购货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资质、经济能力、实际业务往来等详细审查,以防虚构。

二是加强贷后跟踪审查,对申请贷款对企业定期了解营运现状和贷款资金流向,一旦发现有骗贷可能的,立即采取手段,减少损失。

三是减少“借新还旧”式贷款,本案中被告人贷款到期后再骗取承兑汇票,或者再骗取国内信用证,这种“借新还旧”的形式掩盖了贷款人的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银行难以发现,并且推迟了发现信贷风险的时间,积累了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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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晓美 图 网络

审核 杜吕庆 陈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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