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了解信訪工作

那麼到底哪些事情是可以且應該通過“信訪”找政府的呢?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據調查,大多數信訪原因是法院不予立案,或者案件已經終審但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導致判決敗訴。

2那麼按規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人們去找信訪單位,到底這二者誰管?

的確有一些本應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湧入了信訪,導致信訪擁堵、其他途徑沒起到作用;但同樣,有信訪可以管的事兒,信訪人卻由於推諉而被告知訴訟或仲裁解決,成了一顆“皮球”兩頭跑。現在信訪局出臺了新規,給類似的情況指明瞭解決之道。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賦予了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即兩種途徑都可以,而非只能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當事人有權選擇訴訟或行政解決。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可以告知信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其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部門不能受理。】

3如果信訪人找到的信訪機關發現無法處理,不是應當負責管理的地方,該怎麼辦?

《規則》制訂了一套分類處理的方法:

只要不是上面我們提到明確不該管的涉法涉訴問題,信訪部門會秉承著“寬進”原則接受,為您找到該對事情進行處理的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

(接到轉送發現仍不屬於自己職權的,變更轉送意見繼續交給有權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即明確處理途徑並進行解決。

如果適用信訪程序辦理訴求,有權處理機關需要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並送達信訪人。

信訪接待記錄或者意見書算不算起訴時的證據?”

其實是不能稱之為“證據”的。因為信訪局的答覆意見、處理意見書是對事件的合理分析及符合政策的說明。而證據是直接證實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詢問筆錄、勘驗鑑定意見等,但可以將信訪局的調查材料作為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