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必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都是雷和坑)


作為初創、成長型企業,招人難、留人更難,股權激勵就成為了咱們的必殺技。於是咱就唱起rap來:快到碗裡來,給你權、分你利,一起創業很酷斃。可是諸位老闆,您可知道這裡頭有多少坑和雷嗎?這“酷斃”的玩意兒要是操作不當將變得很“苦逼”。

老闆必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都是雷和坑)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佈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淨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係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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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

比如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係認定為民事法律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鑑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鑑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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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稅務風險

根據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7、準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淨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保證符合股權權屬清晰要求的建議

上市前避免採用授予選擇權的實股,授予期股的,行權期應該在上市前屆滿,保證股權結構的穩定;

上市前代持關係要解除。因此不建議用代持、信託方式對準備上市公司的員工進行實股激勵;

虛擬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激勵工具轉化為實股的時間窗口設定,要避開上市前。

老闆必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都是雷和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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