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1988年12月,徐某進入橡膠廠工作。2003年7月,橡膠廠改製為輪胎公司。 2010年7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2013年11月8日,徐某因神經官能症、腰椎間盤脫出住院治療。病情好轉後, 11月23日出院。此後多次門診就醫。

2015年4月1日,輪胎公司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關閉。2015年7月4日,輪胎公司向徐某出具《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內容主要為:本單位被政府責令關閉,雙方勞動合同於2015年4月1日終止。請於接到通知後60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領取經濟補償金等。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徐某就病假工資等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請求: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資差額及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資合計14358.6元;支付醫療補助金16800元。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關於病假工資的問題。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

就本案而言,徐某主張輪胎公司未足額髮放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資;且徐某提供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首頁、檢查報告單及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能夠證實徐某在上述期間的就醫情況及工資發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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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輪胎公司抗辯徐某未按照輪胎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病假手續,且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病假工資期間在醫療期內,故不應當享受病假待遇。

但鑑於以下兩點:

1、輪胎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輪胎公司存在關於病假審批的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公示或告知包含徐某在內的勞動者;

2、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的規定,結合徐某在輪胎公司的工作情況,徐某的醫療期應為24個月。

在徐某主張輪胎公司已允許徐某歇病假,且輪胎公司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又對此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情況下,輪胎公司應向徐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所以,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故輪胎公司應向徐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資18128元(1280元/月×80%×12個月+1460元/月×80%×5個月),扣除已支付的9894.7元,還應支付工資8233.3元。

需要說明的是,徐某、輪胎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已經終止,徐某再主張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醫療補助金的問題。

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才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而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要求醫療補助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差額8233.3元。

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事實與理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期滿,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醫療期為24個月,但未支持上訴人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資,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存在醫療的事實,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時獲得相應的醫療補助金。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項 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輪胎公司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關閉,輪胎公司與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15年4月1日前依法終止。

徐某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7年4月1日終止,輪胎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之後的病假工資等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醫療補助金,因徐某不符合給付醫療補助金的相關規定,本院對徐某主張的醫療補助金不予支持。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中首先提到了醫療期的概念,這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權益。醫療期主要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普遍的規定下圖: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各地標準略有不同,在上海是入職起就有3個月醫療期,之後,每工作滿一年加一個月,最長是24個月。

病假工資的依據也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案中,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般指超過6個月的長病假,在上海也稱疾病救濟費。本案中,如果徐某原本的工資比較高的話,開始的病假工資會遠高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這樣,本案判決就值得商榷了,或許工資差額會更大。

本案中提到的關於醫療補助金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來源於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不過這一法規已經在2017年11月24日起,被人社部宣佈廢止,公告是人社部發〔2017〕87號。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公司關閉,病假員工有醫療補助金嗎?

可對於是否應該支付醫療補助金,目前仍有爭議。但是有一點,就是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才有可能有醫療補助金,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才會有。本案中,徐某未參加相關鑑定。

如果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滿15年,男性50週歲,女性45週歲,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徐某沒有交病假單,為了避免爭議,應該儘量交病假單,以確保醫療期的工資,不然不給或者算曠工就不划算了。從一審的判決來看,公司是因為管理還不規範,請假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和未告知員工,而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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