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是什么?公司关闭,病假员工有医疗补助金吗?

1988年12月,徐某进入橡胶厂工作。2003年7月,橡胶厂改制为轮胎公司。 2010年7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是什么?公司关闭,病假员工有医疗补助金吗?

2013年11月8日,徐某因神经官能症、腰椎间盘脱出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 11月23日出院。此后多次门诊就医。

2015年4月1日,轮胎公司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2015年7月4日,轮胎公司向徐某出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内容主要为:本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1日终止。请于接到通知后6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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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就病假工资等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请求: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资差额及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资合计14358.6元;支付医疗补助金16800元。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病假工资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就本案而言,徐某主张轮胎公司未足额发放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资;且徐某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报告单及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徐某在上述期间的就医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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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轮胎公司抗辩徐某未按照轮胎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病假手续,且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病假工资期间在医疗期内,故不应当享受病假待遇。

但鉴于以下两点:

1、轮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轮胎公司存在关于病假审批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包含徐某在内的劳动者;

2、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的规定,结合徐某在轮胎公司的工作情况,徐某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

在徐某主张轮胎公司已允许徐某歇病假,且轮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又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轮胎公司应向徐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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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故轮胎公司应向徐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病假工资18128元(1280元/月×80%×12个月+1460元/月×80%×5个月),扣除已支付的9894.7元,还应支付工资8233.3元。

需要说明的是,徐某、轮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已经终止,徐某再主张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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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医疗补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8233.3元。

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医疗期为24个月,但未支持上诉人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病假工资,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存在医疗的事实,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助金。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项 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是什么?公司关闭,病假员工有医疗补助金吗?

轮胎公司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轮胎公司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1日前依法终止。

徐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日终止,轮胎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之后的病假工资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补助金,因徐某不符合给付医疗补助金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徐某主张的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中首先提到了医疗期的概念,这是每个员工应有的权益。医疗期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普遍的规定下图:

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是什么?公司关闭,病假员工有医疗补助金吗?

各地标准略有不同,在上海是入职起就有3个月医疗期,之后,每工作满一年加一个月,最长是24个月。

病假工资的依据也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般指超过6个月的长病假,在上海也称疾病救济费。本案中,如果徐某原本的工资比较高的话,开始的病假工资会远高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这样,本案判决就值得商榷了,或许工资差额会更大。

本案中提到的关于医疗补助金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来源于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不过这一法规已经在2017年11月24日起,被人社部宣布废止,公告是人社部发〔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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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于是否应该支付医疗补助金,目前仍有争议。但是有一点,就是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有可能有医疗补助金,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才会有。本案中,徐某未参加相关鉴定。

如果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徐某没有交病假单,为了避免争议,应该尽量交病假单,以确保医疗期的工资,不然不给或者算旷工就不划算了。从一审的判决来看,公司是因为管理还不规范,请假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和未告知员工,而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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