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请病假被解聘?这次法院判公司有理!关于“病假”,法律如何规定?

将近3个月时间内,员工张某不按公司请假制度,请假13次后,被公司解聘。

法院认为,劳动者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请“霸王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5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8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包含这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8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三次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16年7月22日至10月19日将近3个月时间内,张某以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因,请假13次。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并回公司报到说明情况,但张某对这些要求并未履行。

因请病假被解聘?这次法院判公司有理!关于“病假”,法律如何规定?

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还是没有到公司报到,公司遂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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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张某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亦收到《员工手册》及《员工福利手册》,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请假手续。张某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计请假13次,并且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到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亦未参加公司通知的例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完善请假手续或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罗健文介绍,

虽张某自提交了例如呼吸道感染、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情证明,但是以上证据均不属于其抗辩自己处于医疗期的相关情形。张某的该行为确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病假”,法律如何规定?

  • 法定“病假”单位无权“开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生病,在医疗期内,员工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缴社保;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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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辞退”有病员工须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大病,在法定医疗期之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两年不痊愈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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