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和解,但很多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拒绝与劳动者和解,或要求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件进行和解。此时劳动者如要维权,只能诉讼。诉讼是受害人的最后一道维权防线,但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将案件提交仲裁委后,却迟迟收不到仲裁裁决书。那么,仲裁原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容做出书面裁决呢?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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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之日,做出书面的仲裁裁决,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审理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即劳动争议案件的最长审理周期为六十天,仲裁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天内做出书面仲裁裁决,如仲裁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决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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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六十天的审理周期如何计算呢?具体如下;

(一)证据材料齐全的,从仲裁委立案受理该案件开始计算。证据材料不齐全,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的,仲裁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算。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仲裁委受理劳动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决定将申请与反申请合并审理的,仲裁周期从仲裁委受理反申请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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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管辖异议,导致仲裁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仲裁期限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该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中止中断期限不计算在仲裁期限内。

另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无需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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