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申請的商標被申請過,但無主體怎麼辦?

商標審查遵循的是“在先原則”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申請的商標被申請過,但無主體怎麼辦?


現在請假設你有一枚商標正在進行註冊申請,並且遇到了一枚在先註冊的相同商標,然而特別的卻是:申請這枚商標的企業已經“消亡”了,它已經是一枚“無主”商標了,那麼這樣的在先商標還會對你的商標註冊造成阻礙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了解的是商標權商標權主體不得不說那些事:

商標權主體即是我們常說的商標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而因為商標是商標權主體用來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商標功能的實現與權利主體的存續有著極強的聯繫。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權是有權利時限

的,而因為自然人會死亡,企業也可能宣佈破產後註銷,所以商標權利主體本身也存在著會消亡的可能。也因此,當這兩種情況發生疊加——即在商標權的有效時限內遭遇主體消亡時,那麼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實踐當中造成系列難題:

商標權人主體資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標專用權是在有效期內持續,還是隨商標權主體一同歸於消亡呢如果持續,會不會成為他人商標註冊的障礙呢如果一同歸於消滅,那麼商標權利又是何時算得上消滅呢

對於這類“無主商標”,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轉移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根據該規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動對未經清算處置的無主商標提起註銷。而2014年實施的新實施條例卻刪除了該條規定,從此之後對於如何處置無主商標,商標法律再無明確規定。

而也因此,在這大批駁回複審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無主引證商標的效力問題又是存在著分歧的,主要有以下兩種分歧:

觀點一認為

註冊商標主體註銷,並不意味著其註冊的商標失效,應當承認商標在授權期限內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礙他人再次註冊同類相同商標。

典型案例

在“浙江潘氏傢俱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案中,上訴人浙江潘氏傢俱有限公司稱商評委提出的引證商標的所有人已經消亡,該商標處於無主狀態,因此申請商標應予核准註冊。故而請求法院撤銷原不予核註冊的決定。

而北高院審理後認為“就引證商標而言,尚無證據表明引證商標已經喪失法律效力,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法院以引證商標為依據認定申請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8條規定作出的不予註冊決定並無不當,而原告潘氏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觀點二認為

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申請註冊商標是為了在市場上將註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主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商標主體資格消亡,不再具備向市場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條件,商標業已無法在商業活動中正常使用。

典型案例

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一案中,原告商評委認為雖然引證商標的權利主體已經註銷其公司,但引證商標的商標權並未到期,因此權利沒有失效,而華為公司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依然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駁回其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選項上的註冊申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商評委並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故雖然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商標,但該商標專用權已失去權利基礎,不應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權利障礙。

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便引證商標在形式上構成註冊商標,但由於其權利主體的缺失至今已達數年,導致其不能形成有效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也不宜作為他人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商標的障礙。

綜上可知,目前要在無主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與提高商標資源利用效率中尋找平衡點,恐怕還是需要仰賴法官的智慧——引證商標註冊人主體資格消亡時,對於在後申請商標是否應當予以註冊,還是需要法院從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本意出發,側重於從“混淆可能性”的角度進行鑑別和處理。

當然了,最能夠有效避免商標資源浪費方法還是權利人在處理商標事宜時要“有始有終、負責到底”—— 根據「企業法」相關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對其資產進行清算,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自然屬於可清算資產的範圍。

而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又規定了: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只要仍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就可申請辦理移轉手續,其他人無權以未按期辦理移轉手續為由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權移轉,即是指商標權利向原商標註冊人的承繼者移轉。這裡的承繼者,包括已死亡自然人的繼承人、企業合併、分立或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者、企業註銷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也可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由此可見,原權利人倘若重視商標權利,能夠負責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條件下,恐怕才是最合理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辦法。

據統計,我國企業的平均生存週期不過7至8年,小企業平均壽命僅有2.9年,每年有100萬家企業倒閉。

而目前雖然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高漲,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卻依然認知匱乏,企業註銷後對商標的處置仍處於無所謂的陳舊觀念中,加之法律並未對無主商標的處置作出強制性規定,商標局在註冊商標的審查中也並不檢索引證商標主體狀態,所以大量無主商標在不知不覺中躺在龐大的商標庫中充當著攔路虎的角色。

而由於法律的空白,這些商標只能等到十年專用權期滿,或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無效宣告等程序才能被動地從商標庫中清除。對在先無主商標提起撤銷、無效宣告,增加了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時間、金錢壓力。

所以說到底,一切還是亟待法律作出更人性化的修訂!而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原地空等法律的完善,身為權利人,在享受權力的同時,還是應該跟更全面地瞭解商標保護,更積極主動把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承擔起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