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的 交強險如何進行賠償?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的 交強險如何進行賠償?

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確定的交強險制度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證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於減少法律糾紛、簡化事故處理程序,分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意義重大。特別是在事故責任人沒有賠付能力時,交強險的作用就顯得更加重要。

在現實生活中,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的情況十分常見。對於此類案件,一些學者指出中國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08年版)》體現的“一次事故一份限額救濟”的規定在實際效果上遠遠不如有些國家實行的“一人一份限額救濟”的做法。在審判實務中,“一次事故一份限額救濟”的規定也一直困擾著各方當事人和法院。譬如,對於存在多人死傷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交強險制度下的122000元的責任限額對於當事人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而且由於各人的傷勢不同,治癒的時間有先有後,傷勢輕、出院早的人往往先起訴,這就導致出現了“誰先起訴誰受益,誰後起訴誰吃虧”的現象。

我們認為,從立法論的角度看,上述觀點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從解釋論的角度看,現行法對此並未支持。現行的交強險制度將交強險責任限額看作是一個固定財產,在每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是針對本次事故的所有被害人的,而不是每一位受害人對應一個賠償限額。因此,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所有受害人損失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所有受害人公平的獲得賠償,應當借鑑破產法律制度中破產財產的分配原則,將全體債權人(受害人)作為一個整體看待,由各受害人按照損失比例確定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數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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