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案例:無證駕駛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拒賠,結果被法院判賠

責任免除又稱【除外責任】,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大多采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

保險理賠案例:無證駕駛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拒賠,結果被法院判賠

但是,保險合同作為單方格式化合同,保險條款種的免除責任,真的就是“絕對免賠”嗎?

廣東省肇慶市的一個案例,給了我們一個不一樣的答案,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的適用,也要分具體情況的。

案件經過

2015年7月,朱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額為2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1年,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正常行駛時,鄧某駕駛裝載挖掘機的重型平板貨車,在彎路行駛時沒有降低車速,導致車上裝載的挖掘機滑落,造成朱某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由鄧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該宗事故發生的原因,朱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朱某的兒子於事故發生次日向保險公司報案。2017年2月,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告知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於是,朱某的三名法定繼承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人身傷害保險金20萬元。

法院認為

朱某在導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雖然存在無證駕駛無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宗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鄧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近因、主因,朱某是由於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死亡。

據此,雖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生身故,被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是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其身故死亡的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賠付保險金20萬元。

保險公司對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此案經二審終審,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保哥的分析

保哥認為這個案例的重點是:

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的情況下,是否還適用於免責條款?

保險公司的觀點是

不管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不負責任,只要存在“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證車輛”情況,就屬於免責的範圍。

法院的觀點是

只有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因的情況下,才適用保險條款中相關的免責條款。在被保險人不擔責的情況下,即便存在無證駕駛的行為,也需要按照保險責任的約定進行賠付。

保哥的觀點

我認為廣東肇慶法院的這個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人事先印就的,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難免會更多地考慮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體現《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當遇到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條文的理解有分歧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這一點,在《保險法》第三十條有明確約定:

第三十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當然,這個案例並不是說鼓勵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行為,而是說要根據“無證駕駛”的具體情況來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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