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俊義|數學在職務犯罪辯護的運用(一):「有罪」到「無罪」

俗話說,細節決定成敗。

這句話用著律師界,是最合適不過的了。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鄧俊義律師,在律師領域滾爬摸打20年,其體會更深。

他認為,打官司往往突破口就在毫不起眼的細節上,而數字,是最值得律師敏感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他經歷過的案件裡,就是有那麼幾件與數字息息相關的。

鄧俊義|數學在職務犯罪辯護的運用(一):“有罪”到“無罪”

某地級市監察委的領導感嘆說,我從業20多年,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撤銷案件。

他說,鄧俊義這個律師的眼光很獨特,我都推薦他去行政單位授課。

這個讓他“耿耿於懷”的案件,就是廣西某縣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鄧某涉嫌“濫用職權罪”。

起訴書說,桂財綜【2013】79號文件已經決定從2013年9月1日開始,把收費從8元提高到10元。牆改辦懸掛的《基金徵收許可證》簽署的核發日期也是2013年9月1日。他任主任期間,2013年9月—2014年3月,沒有按照新規按10元/平方米,而按原定的8元/平方米收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53萬元。

按照有關法律,153萬估計要判刑3—7年。開始時侯,就是他自己也承認有罪;接觸該案的3名法官,認為罪名成立無疑;首任辯護律師都認為他“有罪”,做罪輕辯護。唯獨只有鄧俊義律師認為案件存在疑點,有可能無罪。

經鄧俊義仔細審查發現:桂財綜【2013】79號文件下發日期是2013年9月25日,要求執行新標準的開始日期是2013年9月1日;區牆改辦要求各地市縣換髮新《基金徵收許可證》的通知是2013年10月11日下發,但許可證上籤署核發日期是2013年9月1號。許可證頒發在前,換證通知發佈在後,會不會存在發證倒籤日期情況?

事情就是數字。做過數學老師的鄧俊義對數字很敏感。

鄧俊義說,如果有證據證明《基金徵收許可證》頒發的日期是在2014年3月份以後,那麼根據“持證收費”“亮證收費”的行政執法規定,自從行政命令下發後,在換證期間,新標準的《基金徵收許可證》領取之前,執行每平方8元的舊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不但不構成職務犯罪。

《基金徵收許可證》肯定不是證件上籤署日期2013年9月1日核發,倒籤日期是否存在?到底是那一天?尋找證據成為鄧俊義的重要任務。

從2016年12月到2017年2月,鄧俊義前後出入廣西財政廳、建設廳9次,吃了不少閉門羹。

終於,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在2017年2月28日,他收到廣西財政廳回覆,“基金徵收許可證”是2014年6月17日核發的。

經過法庭質證後,秉公執法的某區人民檢察院馬上申請補充證據,並即刻對羈押了一年多的鄧某取保候審。

2018年4月11日,法院發文宣佈准許檢察院撤銷對鄧某起訴,隨後作出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無罪)。鄧某一家人喜極而泣。

鄧俊義|數學在職務犯罪辯護的運用(一):“有罪”到“無罪”

一起因為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日期引發的錯案,在鄧俊義律師的不屈不撓的努力下,最終無罪釋放,紀委也撤銷案件。

數學,是一切邏輯推理的基礎。在職務犯罪辯護過程中,善於運用數學,難題迎刃而解。數學,是萬科之王,法律類學科、刑辯律師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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