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告子女要求分割房產引發法律問題

【基本案情】

寧海的徐老太今年80多歲,有兩個兒子兩個女兒,本以為老了能有個依靠,沒想到,為了一幢房子,她與兒女們竟對簿公堂。

30多年前,徐老太的小兒子李某向有關部門申請建房,申請時在冊人口除了徐某本人,還有徐老太夫婦和他們已成年的小女兒。申請獲得批准後,四人共同出資建成了房屋,但登記戶主為李某。此後,徐老太的丈夫去世,小女兒出嫁,這幢房子只剩下徐老太和小兒子李某居住。在此期間,母子兩人多次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6年,李某以母親偏袒大兒子,又多年居住在自己房子內為由,將母親趕出了家門。

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的徐老太無奈之下將李某連同其他三個子女都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自己對該房產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額。

【處理結果】

經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徐老太對該房產享有一定的份額。

【法律評析】

本案涉及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包括在冊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在分配方式上,《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見,宅基地以戶為名義取得,屬於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

房屋建造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的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另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僱傭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本案中,雖然是由李某出面申請建房,但實際上是以戶為單位共同申請建房,在冊人口共有4人,即李某本人,徐老太夫婦及其小女兒,而且建房時李某和徐老太夫婦的小女兒均已成年,故法院認定該房產是共同建造,系四人共有。根據法律規定,共有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