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執行標的物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產的分割執行

案涉執行標的物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產,各套房產均有獨立產權,在執行中具備分割條件。執行法院可經法定程序對上述房產評估價值後,徵詢當事人對實物的分割意見;經分割確定為被執行人的房產以及無法實物分割的房產,執行法院依法予以變價並沒收被執行人應得款項。對其他房產可不再採取執行措施,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案外人的物權,防止加重案外共有權人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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