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小編”團隊要散夥,微信公眾號收益如何分?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宣判

流量經濟時代,微信公眾號已逐步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平臺。隨著微信公眾號的不斷髮展,涉及微信公眾號的各種新類型糾紛也逐漸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對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法院以“重要意見”公眾號評估價值40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另三名發起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小编”团队要散伙,微信公众号收益如何分?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宣判

配圖,圖文無關

收入分配引發“分割”矛盾

隨著微信公眾號功能縱深拓展,其倚靠用戶量大、成本低廉、定位精準等優勢,通過品牌營銷、廣告代理、小程序鏈接等內容輸出,吸引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公號運營中。

2016年1月,趙某與朋友尹某、袁某、張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也萌生了共同設立一個微信公眾號的念頭。商議之後,趙某以其個人名義註冊成立了“重要意見”微信公眾號,並開設銀行賬戶作為公共賬戶。

在該公眾號運營期間,趙某以個人名義和品牌商就公眾號合作事宜洽談簽約。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張某多次分別或合署在該公眾號上發表文章。該公眾號的收入主要包括廣告文案、商品導購等兩部分,至2017年7月,涉案公眾號累計收入300餘萬元。

對於公眾號的經營所得,四人會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應得的招商費、稿費、編輯費等,再將剩餘部分款項在幾人間進行平均分配。隨著公眾號經營發展,大家逐漸對這樣的分配方式產生了分歧。

矛盾發生後,趙某於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賬戶密碼,這一舉動引發了其他三人的不滿。尹某、袁某、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公眾號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在案件審理期間,三人更改訴訟請求,表示若法院認定成立合夥關係則同意解除合夥關係,涉案微信公眾號由趙某繼續運營,要求趙某補償三人各100萬元,並分割該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所得。

那麼,幾人合作運營微信公眾號算不算合夥?微信公眾號是否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一方退出運營時實體收入及虛擬財產又應當如何分割?

“小编”团队要散伙,微信公众号收益如何分?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宣判

法院認定該號屬個人合夥

一審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當事人協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夥特徵,成立個人合夥關係。涉案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欄目架構及運營理念,有別於運營平臺及其他網絡用戶,具有獨立性、可支配性及商業盈利價值,屬於網絡虛擬財產。

一審訴訟期間,專業評估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價值分析,認為該微信公眾號使用權在價值分析基準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場價值為4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與一般資產不同,其價值除取決於客觀因素外,一定程度上還依賴於運營方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綜合考慮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概況和發展歷程,以及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綜合因素,遂以34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尹某、袁某、張某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一審判決後,趙某上訴,主張涉案微信公眾號歸其所有,尹某、袁某、張某僅為涉案公眾號的固定撰稿人,各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成立口頭合夥關係。即便成立合夥關係,涉案公眾號因違反《微信公眾號平臺服務協議》關於不得發佈廣告的規定,其本身無合法商業價值,趙某亦無須支付折價補償。既有收益應按各自貢獻度合理分配,趙某認為其系唯一脫產運營公眾號者,貢獻較大,應至少分得70%。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微信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於涉案公眾號,共享涉案公眾號專用賬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並進行部分收入的實際分配,包括以涉案公眾號收入支付編輯費用等事實,足以證實各方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意思表示,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夥關係。

關於公眾號價值,涉案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符合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屬於虛擬財產。《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就不得發佈擾亂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的廣告信息的規定,系騰訊公司就公眾號平臺運營的管理規範,並未禁止公眾號發佈合法商業廣告信息,不影響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

關於分配規則,本案中,各方在業務聯絡、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過招商費、稿費形式予以體現,即業務聯絡、供稿較多者相應獲得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趙某無權以此為由再要求就後期剩餘財產部分獲得分配比例上的優勢。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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