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公眾號團隊散夥“小編”怎麼分錢?

上海二中院判決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引關注

隨著微信公眾號的不斷髮展,涉及微信公眾號的各種新類型糾紛也逐漸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對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法院以“重要意見”公眾號評估價值400萬元為基礎,趙某向另三名發起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2016年1月,趙某與朋友尹某、袁某、張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也萌生了共同設立一個微信公眾號的念頭。商議之後,趙某以其個人名義,註冊成立了“重要意見”微信公眾號,並開設銀行賬戶作為公共賬戶。

在該公眾號運營期間,趙某以個人名義和品牌商就公眾號合作事宜洽談簽約。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張某多次分別或合署在該公眾號上發表文章。至2017年7月,涉案公眾號累計收入300餘萬元。

對於公眾號經營所得,4人會先按一定比例,扣除各自應得的招商費、稿費、編輯費等,再將剩餘部分款項平均分配。隨著公眾號經營發展,大家逐漸對分配方式產生分歧。矛盾發生後,趙某於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賬戶密碼,這一舉動引發了其他三人的不滿。

-起訴 尹某、袁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公眾號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在案件審理期間,三人更改訴訟請求,表示若法院認定成立合夥關係,則同意解除合夥關係,該微信公眾號由趙某繼續運營,要求趙某補償3人各100萬元,並分割該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所得。

三方退出合夥人各得補償85萬元

那麼,幾人合作運營微信公眾號,算不算合夥?一方退出運營時,實體收入及虛擬財產應如何分割?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各當事人協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夥特徵,成立個人合夥關係。涉案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欄目架構及運營理念,有別於運營平臺及其他網絡用戶,具有獨立性、可支配性及商業盈利價值,屬於網絡虛擬財產。

一審訴訟期間,專業評估公司評估涉案微信公眾號市場價值為4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概況和發展歷程,以及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綜合因素,以34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尹某、袁某、張某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上訴 一審判決後,趙某上訴,主張涉案微信公眾號歸其所有,尹某、袁某、張某僅為涉案公眾號的固定撰稿人,各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成立口頭合夥關係。即便成立合夥關係,涉案公眾號因違反《微信公眾號平臺服務協議》關於不得發佈廣告的規定,其本身無合法商業價值,趙某也無須支付折價補償。既有收益應按各自貢獻度合理分配,趙某認為自己是唯一脫產運營公眾號者,貢獻較大,應至少分得70%。

-二審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各方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夥關係。關於公眾號價值,涉案公眾號符合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屬於虛擬財產。關於分配規則,本案中,各方在業務聯絡、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過招商費、稿費形式予以體現,趙某無權再要求就後期剩餘財產部分獲得分配比例上的優勢。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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