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江歌案發生在古代,那麼古代的律法會判陳世峯死刑嗎

如果江歌案發生在古代,那麼古代的律法會判陳世峰死刑嗎

前幾天夜讀頭條,看到江歌案的殺人兇手陳世峰只被判了20年的刑期。看到輿論評論的憤慨,自己的情緒也不由帶動起來,從情感上來講殺人者死,似乎是自古以來亙古不變的法理。然而靜下心來查閱資料,讓人感到遺憾的是,發現用古代的刑罰制度,殺人也是未必償命的。

從歷史上著名的成語,約法三章,其中有一條就是殺人者死。可惜那種情況只是在國家動亂的時候一種應急之法。事實上在中國歷史的太平時期,很多情況下殺人都不會被判死刑。

據出土的居延漢簡記載,漢律規定,官吏不準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則,被主人打死的不用償命。就是說夜闖民宅不論是警察還是賊人,被房主殺死了也是正當自衛,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這讓我想到了前不久一位nba球星去女友家,結果晚上太黑串錯門了,而被闖入的那家房主以為是小偷直接一槍爆頭了。但是具體是哪個球員我沒有記住。唐律有個條文叫“夜無故入人家”。講的是如果有人在黑夜中無故闖入民宅,主人即刻將其殺死的無罪。該條還規定,即使主人已經捆縛闖入者,隨後再打死他,雖不屬於即刻殺死,也僅處“加役流”而且這個律法一直保留到清代。

此外誤殺、戲殺、過失殺等三種,都罪不至死。誤殺,是指殺了不想殺的人。如兩人鬥毆,誤打死了旁觀者,唐律規定只處流三千里。還有一種情況,群毆時誤殺了自己人,只處三年徒刑。戲殺,是指遊戲中誤殺對方,比如霍元甲和趙掌門在天台打擂,都簽了生死狀,這樣的是不處死刑的。

另外古代很多法律還是比較重視倫理關係道德綱常的,殺人動機也使很多殺人者罪不至死。如丈夫在通姦現場殺死姦夫,又如《後漢書·申屠蟠傳》記載,有女子緱玉為父報仇,殺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會同情,最終得以“減死論。這種受中國傳統道德而使殺人者不至死在民國也有發生,比如施劍翹為父報仇刺殺孫傳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回到江歌案,如果按照案情來說,可以理解江歌是為了保護朋友死的,儘管朋友不是很給力。這種輿論下,不管怎麼狡辯都不屬於過失殺人,而且連捅11刀。我覺得在古代按照道德的動機也許為了褒揚江歌的這種義氣而判陳世美秋後問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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