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幼兒《綜合素質》高頻考點(二)

承接昨天的幼兒《綜合素質》高頻考點中的第一章,今天給大家整理了高頻考點的第二章,內容沒有昨天的多。第一章的內容大家還是要多多的看,內容特別多。有問題的小夥伴可以私信我~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資格證:幼兒《綜合素質》高頻考點(二)

考點1:幼兒的權利

幼兒的權利是指幼兒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而擁有的一切正當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一個人所擁有的基本的人權;二是因為幼兒這個特殊的身份而擁有的特殊權利。

1.幼兒的基本權利

(1)生存權

幼兒的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是保障幼兒生命存活、身體健康以及作為生命外圍屏障的人格尊嚴的權利。

(2)獲得保護權

幼兒正處於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他們還比較弱小,不懂得保護自身的權利,因此公民、社會和國家都有責任保護並幫助幼兒實現自己的權利。

(3)發展權

發展權是指幼兒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其主旨是要保證幼兒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4)參與權

參與權指幼兒具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2.幼兒的特殊權利

(1)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幼兒教師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剝奪幼兒的受教育權。

(2)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幼兒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兒的身體安全。

(3)人格尊嚴權

有些教師往往不重視幼兒的人格尊嚴權,侵犯幼兒人格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會給幼兒的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

(4)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 先決條件。教師應當保護幼兒的人身自由權。

教師資格證:幼兒《綜合素質》高頻考點(二)

考點2:幼兒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幼兒教師的一般權利

(1)幼兒教師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

(2)幼兒教師的人格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

2.幼兒教師的職業權利

(1)進行保育教育活動,開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成長髮展的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3.幼兒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保教計劃,履行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按國家規定的保教目標,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考點3: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一切調整教育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即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

教育法規的類型包括:

(1)根據教育法規的創制方式和表達方式不同,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據教育法規的效力等級和內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國教育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為普通法、單行法。

(3)根據教育法規規定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教育法規的適用範圍不同,可分為一般法和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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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教育政策的類型有:(1)根據制定政策的主體不同,可分為政黨的教育政策、國家的教育政策和社會團體的教育政策;(2)根據政策內容與層次不同,可分為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3)根據政策效力範圍的角度,可分為全局性政策和區域性政策;(4)根據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為鼓勵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點5:教育法律救濟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時,通過裁決糾紛,糾正、制止或矯正侵權行為,使受害者的權利得以恢復,利益得到補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

(1)訴訟渠道:訴訟救濟,也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人民法院依法對糾紛做出公正裁決,為相對人提供救濟。

(2)非訴訟渠道:①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複審制度;②其他救濟渠道,主要是指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部或者民間進行救濟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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